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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

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1-12-30来源: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硕士研究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硕士研究生合法权益,促进硕士研究生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的管理。 定向、委托培养硕士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向、委培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本规定执行。外国留学硕士研究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的硕士研究生新生,必须持硕士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相应的前置学历学位证书,按照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报到地点,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第四条 新生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入学需要延期报到的,应当在报到日期前向研究生院提交书面请假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获得批准后,可以延期两周报到。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在不可抗力等事由消失后1周内,新生应补交暂缓报到申请,并到校补妥报到手续。

第五条 新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时,需接受入学资格初审,主要审核新生各项个人信息与招生信息的吻合情况。入学资格初审合格的,办理报到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入学资格初审发现新生录取通知、考生信息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的,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可推迟入学,予以保留入学资格。

(一)入学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二)被选派支教、援外、援助西部计划等国家任务的。

(三)入学资格初步审查时发现身心状况暂时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认为经过休养和治疗可以到校学习的。

(四)新生申请的因个人原因导致的其他不能按时入学的情形。

因第一项提出申请的,入学资格至多可保留至退役后2年;因第二项提出申请的,入学资格可根据任务期保留;因第三、四项提出申请的,入学资格保留1 年。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时不能提交有效证明材料的,学校不予批准。

保留入学资格的硕士研究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注册学籍硕士研究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时间不计入在读时间。保留入学资格的硕士研究生在下一学年注册学籍后,与该学年注册学籍的硕士研究生享受同等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硕士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一个月内,由本人提出恢复入学资格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凭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指定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提出恢复入学申请或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硕士研究生,在保留期满后入学资格初审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硕士研究生,须经三级甲等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凡被取消入学资格的新生,户口和档案关系一律退回原户口所在地或原单位。

第七条 学校在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硕士研究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硕士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硕士研究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予以保留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在读硕士研究生必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学籍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在注册日之前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不超过两周。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事由外,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返校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硕士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籍。

第三章  学业、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包括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专业实践、专业资格考试、中期考核、学位论文等方面。硕士研究生学业课程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硕士研究生学业必须以一定方式进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一)课程学习、专业实践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重修或者补考等,按《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规定》执行。另外,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应该参加培养方案中要求的本专业的专业资格考试。

(二)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中期考核,按《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办法》执行。

(三)学位论文答辩的相关事宜按《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过程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硕士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经研究生院批准可以根据校际或国际间协议跨校、跨国修读课程或选修校内其他专业课程,所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审核后予以承认。具体事宜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相关情况如实记载,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具体参照学校《硕士研究生惩处规定》处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表现良好的,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三条 硕士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课程学习和培养计划的相关安排。因故不能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和院系统一组织的活动的,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或学籍变动手续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处理。预计一学期内累计缺席超过教学规定总数四分之一的,应当申请办理休学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参加课程学习或教学安排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予以退学处理。

第十四条 请假、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限届满,硕士研究生应当按时返校,并按学校规定时间办妥销假或复学手续。逾期未销假或未复学的,给予纪律处分或予以退学处理,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导致无法履行销假或复学手续的除外。在不可抗力等事由消失后1周内,硕士研究生应到校补妥销假或复学手续。硕士研究生在参加课程学习过程中缺席课时数累计超过教学规定总数四分之一的,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核,相关情况如实记载。课程学习考勤的相关规定,具体参照学校《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规定》执行。违反课程学习纪律的有关处理办法,具体参照学校《硕士研究生惩处规定》执行。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公派出国(境)交流学习和个人联系出国(境)留学的,具体参照《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五条 硕士研究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所学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及健康等原因在本专业无法继续培养的。

(二)硕士研究生入学后因患病,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可,硕士研究生确有其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十六条 硕士研究生校内转专业,须向导师和培养学院提出申请,征得拟转入专业的导师和培养学院考核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转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应按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要求完成学业。

第十七条 硕士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硕士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十九条 硕士研究生转学,经两校同意,并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可办理转学手续。

本校硕士研究生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院系同意,经研究生院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将审批件抄送转入培养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硕士研究生在校基本修业年限一般为2-3年。硕士研究生应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能延长。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经学校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时间,但延长期最长不超过2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延长的时间不计入学制。延长期间按学校规定交纳相关费用。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硕士研究生如需延长学习时间,还须提交其定向或委托单位的同意证明。

第二十一条 休学一般以1学年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最长不得超过2年。

第二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硕士研究生因伤、因病,经学校指定或认可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认为必须停课治疗,治疗时间需要或已经超过一学期教学任务天数的四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内因病、事假等原因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四分之一以上者。

(三)非因公任务出国出境的。

(四)在校期间从事科技开发、创办企业的。

(五)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三条 硕士研究生休学起始时间以学校核定批准的时间为准。休学经批准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硕士研究生待遇。因病休学的硕士研究生的医疗费用按国家及省市医保有关规定处理。硕士研究生休学期间所发生的行为,由其本人负责。

第二十四条 在校硕士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籍状态为保留学籍,保留学籍时间至退役后2年,应征入伍硕士研究生的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二十五条 硕士研究生应当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限届满前提出复学或延长休学、保留学籍时间的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累计休学时间已满2年的,延长休学时间的申请不予批准休学、保留学籍的硕士研究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保留学籍期满申请复学的硕士研究生,应于新学期开学前一周,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申请材料模板详见研究生院官网。超过15天未申请复学者,经校长办公会议认定,取消其学籍。

(二)因伤、因病休学的硕士研究生,申请复学时须持本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病愈证明,经研究生院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六条 硕士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有2门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且经重修仍不及格的。

(三)培养单位经过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的。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提出复学申请但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超过注册规定期限(2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硕士研究生作出退学处理前,应听取学生和指导教师的陈述和申辩。退学的学生,由所在院系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经研究生院审批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所在院系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退学者须按学校规定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入学前属在职人员的,退回有关单位。

(二)入学前属非在职人员的,按已有毕业学历及相关就业政策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报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就业手续。

(三)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学校《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相关条款办理。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条 硕士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且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且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按照学位授予的相关规定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一条 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硕士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内容且成绩合格,但学位论文答辩未能通过者,或因身体等原因不能如期参加答辩者,可以申请延期答辩。延期答辩期内不享有在校生待遇。硕士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内容且成绩合格,但学位论文答辩未能通过者准予结业,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结业后在延期答辩期内可以重新答辩一次,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在最长修业年限内,修完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但未达到毕业证书发放要求的,可获得结业证书。获得结业证书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退学的硕士研究生,学校出具写实性学业证明,可凭证明办理调档、户口迁移等离校手续。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硕士研究生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具有法定效力的证明文件。经学校审查并经有关部门协助核查后,办理个人信息变更手续。

第三十四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对符合国家规定、依法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学籍、毕(结)业学历证书进行电子注册。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以下简称学信网,网址 http://www.chsi.com.cn)是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信息查询的唯一网站。硕士研究生在取得学校学籍、学历后,可登陆学信网实名查询本人学籍学历注册信息。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硕士研究生,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在学信网予以注销,同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六条  硕士研究生获得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发生遗失或者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与之相关的管理文件同时废止,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