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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

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21-12-30来源: 浏览:

为做好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 号令)和《吉林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一章 入学资格审查与复查

第一条 研究生入学资格初步审查

(一)新录取的研究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办理入学手续。具体参照年度《研究生新生入学须知》。

(二)研究生新生应于报到当日持录取通知书原件、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留学生持个人有效护照)、已获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由学院进行初步审查,审查无误予以注册学籍。

(三)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研究生入学资格复查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录取的研究生是否符合教育部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是否通过了吉林外国语大学、吉林省招生委员会和教育部的三级录取检查。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1.复试前是否对考生的身份证件、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籍认证报告、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了严格审查。

2.拟录取阶段,拟录取的研究生是否进行了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1.拟录取政审阶段,研究生院向考生所在单位部门发调档(往届生)和政审通知(针对应届生或不转档生),考生能否按照研究生招生录取的要求提供完备的个人档案材料,档案符合招生录取要求的情形。

2.新生照片。身份证图像信息、录取图像信息、入学图像信息采集与学生本人是否一致。

3.新生入学材料。新生入学报到所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大学毕业证、学位证、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纸质档案、研究生录取登记表等材料是否一致。同时对通过享受考研加分政策录取新生的有关资格证明材料进行复核。核查个人档案材料是否齐全、核对笔迹、核对重要信息是否有涂改现象。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研究生入学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参加由学校组织的身体健康检查和心理状况普查。身心健康且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检查后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级别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吉林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五)全日制研究生新生报到时,不能同时有另一个普通全日制学籍。

如复查中发现确有另一学籍的情况,研究生须在复查 3 个月之内完成另一学籍注销手续或办理我校自动退学手续。逾期不办理相关手续者,学校将做出取消学籍处理。

第三条 新生入校初步审查、复查的程序

(一)新生入校初步审查由各学院在报到周组织进行,审查不合格情况报送研究生院。

(二)新生3个月复查考核期满时,学校心理健康中心和培养学院负责复查考核新生心理素质、档案完备及真实情况;研究生院、学生处及校医务室负责组织复查新生身体素质情况。

(三)新生复查考核申请由学院出具考核意见,研究生院审核并报学校审批。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取消学籍;情况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条 关于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学生的处理程序

(一)对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的研究生,由培养学院或研究生院提出,经研究生院初审报送主管校领导审核,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提出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意见前,学院须告知研究生提出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意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研究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研究生本人申请,学院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本人的陈述和申辩以及其他相关方面意见。

(三)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学校将出具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决定书,由研究生所在学院将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决定书直接送达研究生本人,由本人签收。

(四)取消学籍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


(五)拒绝签收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收的,由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记录在案,并以留置方式送达。不在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院系可以在校内进行公告的方式送达,同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五条 对处理决定异议的申诉程序

(一)研究生如果对学校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的决定持有异议,应在接到学校的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吉林外国语大学学生申诉委员会工作条例》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如认为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作出复查决定。

(四)研究生如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可向吉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六条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一般为3年,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基准学制可根据培养要求由学位点自行制订,一般在2至3年内。研究生的基本学习年限(基本学制)以其入学当年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制为准。

第七条 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基准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得延长。如有特殊原因未能完成学习任务,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导师同意,所在学院负责人认可,研究生院审核,主管副校长批准,具体修业年限可适当延长。

第八条 修业年限延长期的最小单位为1年,硕士研究生延长期最多不能超过2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第九条 研究生的最长修业年限包括基本学习年限、保留学籍(或休学)的年限、延长学习时间的年限之和。研究生可以按照本规定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研究生的最长修业年限为:学制为2年的硕士研究生最长修业年限为4年;学制为2.5年的硕士研究生最长修业年限为4.5年;学制为3年的硕士研究生最长修业年限为5年。

第十条 学校为延长期内的研究生提供基本学习条件,延长期内的研究生应按学校规定缴纳相关费用,不再享受基准学制年限内研究生的各类奖助学金等相关待遇。

第十一条研究生学习年限期满仍不能达到毕业要求的,应当以结业或退学等形式之一结束学业。


第三章  转专业

第十二条 研究生一般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毕业专业应与录取专业一致。除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规定的可以转专业的情形外,若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确有兴趣和专长的,或具备特殊才能(须提供相关证明),经导师及所在的学院研究,认为变动专业确实更有利于因材施教和人才成长者,可以申请转专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以基本修业年限(学制)计算剩余学习时间不足一年的;

(二)拟转入专业与所在专业分属不同学位类型(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

(三)拟转入专业与所在专业分属不同培养方式的(全日制和非全日制);

(四)拟转入专业与所在专业不在同一学科(类别);

(五)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六)有转专业经历的;

(七)在休学或者保留学籍期间的;

(八)不符合拟转入专业在招生时关于毕业年限和学术要求的;

(九)以国家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研究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各学位授权点师资和转入专业基本容量,对转入专业研究生人数进行总量控制。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申请转专业工作的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 转专业申请及审批流程:

(一)研究生转专业的申请,应当在第二学期开学两周内提出,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二)申请转专业的研究生填写《吉林外国语大学研究生转专业申请表》(申请表中需列出原专业课程和拟转入专业的第一学期课程开设情况),并提供转专业相关佐证材料(如成绩单、情况说明、获奖表彰证明、科研论文原件及复印件、医院证明等),由原导师签署意见后,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三)申请人所在学院组织审查并签署意见,将材料报送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复审,并将复审通过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转至拟转入学院,由该学院组织转专业考核;

(四)拟转入学院成立转专业考核小组,对拟转入本院相关专业的申请人进行公开考核。考核分为笔试和面试。考核小组应组织两门及以上与研究生入学考试业务课的考核维度、难易程度相当的专业课笔试。笔试合格后进行面试考核,面试考核过程须全程录像,相关影像及文字资料至少留存3年,做到程序规范、过程清楚、手续完备。

(五)拟转入学院根据转专业考核结果,落实新导师及培养条件后,签署单位意见,将相关材料报送研究生院;

(六)依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于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研究生,因自身情况需要申请转专业的,在接收条件中需制定予以优先考虑的具体内容。

(七)经学校审核通过后,研究生院对所有转专业的研究生信息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者,研究生院负责办理相关学籍异动手续。

第十五条 研究生所在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和学科发展需要,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研究生所学专业。学院调整研究生专业,需提供书面报告,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十六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转专业一次。转专业申请一经学校正式批准,将不再受理研究生要求转回原专业的申请。

第十七条 研究生转入新的专业后,必须按新专业的培养方案和导师要求重新制订培养计划。转专业前已经取得学分的课程与新培养计划所修课程一致的,可以办理学分认定手续,承认其所修学分。

第十八条 转专业研究生的学习年限原则上按原专业入学时间计算。转专业的研究生一般按原专业入学起推算的规定时间进行中期考核,特殊情况由研究生本人提出延期考核申请。

第十九条 转专业规定仅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学校批准转专业的研究生自转专业批准学期起到新专业学习,应按转入后的专业缴纳学费。

第二十条 在转专业过程中,当事各方如有争议,可提出书面申诉,由研究生院同有关学院协调,报主管校领导裁定,必要时可以召开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四章  提前毕业

第二十一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研究生可申请提前1年毕业:

(一)基本学习年限3年及以上的全日制研究生;

(二)在读期间品行良好,无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三)已按培养方案要求在第一学年内已修完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 2/3 以上课程,且每科成绩不低于 80 分,无重修记录。

(四)科研能力突出。在学期间,硕士研究生应在学术期刊正刊(不含会议论文集、增刊等)上公开发表1篇以上(含1篇)与本人研究方向一致的学术论文。论文需被SSCI、SCI收录或发表在CSSCI来源核心库期刊上或发表在北大核心期刊上的论文。以上学术论文应以吉林外国语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研究生本人应为第一作者。

(五)完成开题报告。凡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可在第二学期末申请论文开题,论文开题到学位论文资格审查原则上需保证至少有 1 年的学位论文工作时间。

第二十二条 有休学、转专业、转学记录的研究生,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研究生,以及录取类别为“定向就业”的研究生,不能申请提前毕业。

第二十三条 提前毕业的受理和程序

(一)第一学年第二学期末为受理提前毕业申请的时间,逾期不予受理。

(二)提前毕业申请者,经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审查同意后,连同本人的研究生成绩单、发表学术论文的刊物等材料一并报研究生院审核,符合上述条件的方可批准提前毕业。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院将通过审批的拟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名单公示 3个工作日,如无异议,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由学校招生就业处列入当年就业计划。

第二十五条 获准提前毕业申请的硕士研究生,须继续修完剩余的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认真撰写学位论文。参加由学校组织的校级学位论文评阅,学位论文送同行专家评审通过后,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符合毕业条件者,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申请相应学位。

第二十六条 获准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不通过或答辩不通过,取消其提前毕业资格,按正常流程完成学业。

第二十七条申请提前毕业的硕士研究生,在申请批准后仍需按规定交纳满额学费才能办理后续的相关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