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研究生教育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资格审查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通过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列条件者,可申请硕士学位:
1.掌握本学科(学位类别)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三条 资格审查:
(一)课程学习
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习,修满规定的学分,所有成绩必须合格。
(二)学位论文
根据本学科(学位类别)培养方案要求,在导师的指导下,研究生独立进行硕士学位论文课题研究,完成学位论文的撰写。
按照《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过程管理办法》规定,完成学位论文各环节。
第三章 学位授予
第四条 学位授予程序: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1.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于每年规定时间,对学位申请者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包括申请者的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情况、实践必修环节完成情况、论文答辩情况等)。不可通过通讯表决形式进行,且会议需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会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经出席会议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同意人数还应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
2.对已通过学位论文答辩但学位授予审核未通过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还应再次审议,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过半数(不含半数)同意,可作出同意其在半年后、一年内重新提交学位申请的决议;表决结果未达半数则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再受理申请人的学位申请。
3.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不授予学位的申请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学位申请者对审核意见有异议时,可在一周内向研究生院提出书面申述,可申请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复审,也可申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裁决。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为终审意见。
4.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和投票结果必须填写在学位申请人的“学位申请书”上,由分委员会主席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每年规定时间召开会议,根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授予审议情况,对学位申请者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或者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有文字记录。
第四章 附则
第五条 除了履行经批准并在研究生院备案的、与境外大学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协定等特别规定外,申请学位人员不得以同一篇学位论文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第六条 凡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需修改论文、重新申请学位的,其有效时限自当次审核学位会议召开之日算起。论文答辩通过后,完成学位申请的有效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
第七条 凡答辩委员会不建议授予学位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核。
第八条 申请人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不授予学位的决定不服,可在不授予学位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一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应送达复核申请人。学位申请人对学校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九条 研究生院负责受理对学位申请、论文评审答辩以及学位评审过程中一切弄虚作假行为的举报。凡发现学位申请者学术不端行为的、学位论文有作假行为的,按照《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处理。对于已经授予的硕士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假等严重违反本工作细则的情况,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准,予以撤销。
第十条 研究生院负责公布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硕士学位决定的名单,负责学位证书颁发。学位证书落款日期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议的日期。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与之相关的管理文件同时废止,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