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中心(以下简称“教育中心”)是指各专业学位授权点依据相关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要求或学校实际工作需要,申请成立的负责统筹、规划、规范、创新相关专业学位教育发展的专门机构。
第二章 设置与人员组成
第二条 教育中心设置程序为:学位授权点申请,研究生院审核,学校审批。
第三条 教育中心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主任、副主任、秘书等。
第四条 学位授权点申请需提交《关于成立 XX 硕士教育中心的申请》,阐明成立理由、人员组成和其他需要阐明事宜。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五条 制定规划计划。根据学校研究生教育工作部署、所在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特点和需求,拟定专业学位授权点发展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领域较多的专业学位授权点,相关培养学院应该在教育中心制定的规划、计划基础上制定分规划和分计划。
第六条 制定符合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特点和需求的教育教学、教育管理方面的基本制度,关键标准以及其他纲领性文件。
第七条 对接相应的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接收国家教指委工作通知,及时与研究生院沟通、落实工作任务,统筹所在专业学位授权点建设及评估工作。
第八条 组织所在专业学位授权点的研究生招生宣传、命题、复试等工作。
第九条 组织所在专业学位授权点的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和论证。
第十条 组织所在专业学位授权点的导师培训与交流工作。
第十一条 指导所在专业学位授权点的联合培养基地开发和建设。
第十二条 组织所在专业学位授权点的教学研究与经验交流活动。
第十三条 组织所在专业学位授权点的学位论文推优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