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 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不断深化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进一步鼓励和调动研究生指导教师、教学和管理人员探索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律,创新高层次人才培养模式与机制,提高研究生教育教学水平与研究生培养质量,学校决定设立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立项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重点资助受益面广、推广价值大、对人才培养质量提升有重要作用的项目,带动和整体推进学校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
(二)鼓励创新。鼓励紧密结合我校人才培养实际,在已有研究与探索的基础上,从理论探讨、方法创新、实践应用、成果推广等不同层面探索新的途径和领域,力求突破。
(三)面向一线。鼓励从事研究生教学、指导工作的一线教师申报;鼓励校外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行业产业导师或培养基地专家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资助。
第三条 研究项目采取个人申报、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方式,每年受理一次。
第四条 项目管理采取“项目负责人制+单位领导责任制+研究生院管理责任制”结合落实机制。强化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申报、实施、总结、成果推广以及经费使用等方面的责任意识;强调学院(部门)领导负责本单位项目设计、组织、协调、支持、审核、督促等工作的领导责任;强调研究生院整体规划,组织申报、评审、检查、验收及经费使用监管等方面的管理责任。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立项基本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应是承担研究生教学、指导工作或从事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的专职教师或管理人员,有较为丰富的教学实践、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管理经验,有良好的研究基础和必要的研究条件。
(二)项目符合资助范围要求,能够反映教育教学规律,目标明确,研究思路正确,有一定的前期工作基础,研究计划切实可行,研究方法科学,预期能够取得较好的研究成果和教学效益。
(三)项目组成员应组合合理,规模适度,队伍精干。
(四)预期成果具有示范性,易于执行和转化为教育教学或管理实践。
第六条 研究生院每年公布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立项通知,含立项指南。项目负责人依据立项指南,填写立项申请书,由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择优向研究生院推荐。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申报两个研究项目,已承担研究生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尚未结题者不得再次申报。项目申报人以项目参与人身份参加的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2项。
第八条 已经列入上级教育管理部门立项的课题不得重复申报校级项目。
第九条 研究生院组织专家进行研究项目的立项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行文公布,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报请学校审定后立项。
第三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条 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立项数量由研究生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予更迭。项目负责人应按时、保质认真实施项目研究计划,完成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 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2年,如有特殊情况,最多可延长1年,各学院(部门)相关领导负责本单位教师申请的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应对本学院教师承担的研究项目予以支持和督促。
第十三条 实行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中期检查制度。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研究时间过半时,主动填报《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中期检查表》,研究生院将组织专家审核项目进展情况,以决定研究项目是否继续资助。
第十四条 项目进行中如需对研究计划调整、项目组成人员变更或其他重大事情作出研究计划以外的决定时,须提出专门报告,经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对未按时提交中期检查报告或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将限期整改或视情况暂停或撤销项目。凡中期检查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或撤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2年内不得申报新的研究项目,2年内不得参加研究生教育方面的评优。
第四章 项目结题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批准之日起满2年,研究生院组织专家进行结题验收评审。结题验收评审内容如下:
(一)项目最终成果是否达到项目申请书中立项目标和有关成果设计要求。
(二)项目研究成果中提出的理论、观点、方法、建议、对策以及实践结果等是否具有科学性和创新性。
(三)项目研究成果的依据和使用的资料与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四)项目研究所运用的方法及手段是否具有可靠性与先进性,所采取的主要改革措施与实施状况如何。
(五)项目研究成果有何理论意义、实践意义、学术价值水平,已有或预期综合效益如何。
(六)项目研究尚存在哪些问题和不足及今后的改进思路。
(七)对项目研究成果是否能通过评审做出明确结论。包括:验收优秀、验收合格、延期验收、验收不合格。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人申请结题验收时,结题材料由封面、目录、项目申报书、中期检查表、结题验收表、成果附件等构成。
第十八条 凡验收合格的项目,其结果作为职称、职务评审与聘任以及下一轮项目资助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凡验收优秀的项目,经过2年以上实践检验,可申报学校及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
第二十条 凡延期验收的项目,可继续运行1年,重新验收结果为“合格”或“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负责人2年内不得申报新的研究项目,2年内不得参加研究生教育方面的评优。
第二十二条 资助项目发表的论文等成果,均应注明“吉林外国语大学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资助”。
第五章 经费资助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凡立项的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学校将给予一定的专项资助经费,资助额度根据学校当年经费预算情况而定。项目结题后一次性报账。
第二十四条 项目资助经费适用范围包括:资料费(与项目研究相关的打印、复印费,图书等文献资料购置费)、为完成项目研究必须参加的会务费和差旅费、论文版面费、成果鉴定费等。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费报销管理如下:项目负责人报销经费,应事先按学校财务处有关规定整理好票据并附上详细清单;所有票据及经费报销申请表单须研究生院审核,经研究生院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项目负责人到学校财务处报销。
第六章 项目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负责人主持立卷归档责任机制,项目在总结验收和推广应用阶段工作结束后,对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加以系统整理,经审查验收后研究生院归档。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档案是指在教育教学改革研究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数据、声响等各种形式载体的文件资料。主要包括:
(一)准备阶段材料归档
项目审批文件、承诺书、开题报告等。
(二)实施阶段材料归档
各种载体的重要原始记录、教育教学改革研究论文、改革方案、重要文件、中期检查表等。
(三)总结验收阶段材料归档
工作总结、研究报告、论文、鉴定材料等。
(四)成果和奖励申报阶段材料归档
成果和奖励申报材料及审批材料,推广应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证明材料等。
(五)推广应用阶段材料归档
推广应用方案及总结,社会反响等材料。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与之相关的管理文件同时废止,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