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校研究生培养水平,强化指导教师责任,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学位〔2014〕5号)、《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学位〔2020〕19 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学位论文质量为目标,深入强化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三类抽检评议结果的处理:
(一)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
(二)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的专业学位论文抽检。
(三)学校组织的硕士学位论文抽检。
第二章 抽检评议结果的反馈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负责将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通知相关培养单位,并以适当方式在全校公布。公布内容包括培养单位、学科专业、论文作者、指导教师、评阅意见等。培养单位负责将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通知研究生和指导教师。
第三章 抽检评议结果的使用及处理办法
第五条 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学校组织学位论文抽检中不合格论文按“存在问题学位论文”认定。
第六条 根据抽检结果,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指导教师作出如下处理:
(一)当次抽检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1篇,暂停指导教师硕士研究生招生资格1年。
(二)取消指导教师下一年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各类评优资格。
(三)同一指导教师累计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2篇,暂停指导教师硕士研究生招生资格3年,累计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3篇及以上,取消指导教师硕士研究生招生资格。
(四)“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为我校聘任的外校兼职导师时,自抽检评议结果公布之日起,取消其兼职导师资格,其名下所指导的研究生按有关规定和流程转到同专业领域其他指导教师名下。
(五)“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自抽检结果公布之日起3年内全部由学校组织进行“抽检”评阅。
(六)论文抽检结果将作为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重要依据。具体由学校人事部门在相关文件中予以规定。
第七条 根据抽检结果,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所属培养单位作出如下处理:
(一)学校对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培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质量约谈和行政问责,培养单位应针对存在的质量问题,制定全面整改方案,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行。
(二)根据实际情况,核减“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涉及培养学院的研究生招生名额。
(三)学位论文的抽检结果将作为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学位授权点评估与动态调整、培养单位研究生培养质量绩效考核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曾被评为校级及以上优秀学位论文的,自抽检结果公布之日起,取消优秀学位论文称号,追回证书及奖金。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校长办公会商议决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与之相关的管理文件同时废止,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