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加强研究生培养过程的管理,完善和落实研究生分流退出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目的。中期考核是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环节之一,目的在于及时发现和解决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问题,对后续培养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 考核时间及对象。考核工作一般安排在学位论文开题前进行。各专业领域亦可根据本专业情况的需要,适当提前或推迟,报经研究生院审核后执行。学校在读的硕士研究生均须参加中期考核。
第三条 考核内容。研究生入学以来的政治思想、课程学习、科研能力、专业实践能力等。
第四条 中期考核的组织领导:
(一)研究生院对各学院的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进行管理、协调与监督。各学院具体组织实施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
(二)成立研究生中期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3-5人组成,设组长1人,秘书1人。
第五条 中期考核实施程序:
(一)研究生进行自我鉴定,填写《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登记表》。
(二)导师对研究生的自我鉴定做出评价。
(三)研究生向考核小组汇报入学以来政治思想、课程学习、科研及专业实践等方面的情况,同时展示实证材料,如获奖证明、论文出版物、实践照片等。
(四)考核小组向被考核研究生提问,深入了解、全面考核。
(五)考核小组对每个研究生给出“通过”或“不通过”的评定意见。
第六条 中期考核结果分级与处理:
(一)政治思想好,学习成绩合格,专业实践开展充分,科研训练效果良好,视为中期考核通过,进入学位论文阶段。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进入下一阶段的培养:
1.未按规定修完学分者。
2.学分修满,但科研或专业实践能力差,不宜继续培养者。
3.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培养者。
第七条 中期考核的管理:
(一)各学院在考核结束一个月内,将考核结果汇总,并将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研究生中期考核结果汇总表》报研究生院备案。
(二)研究生中期考核材料由各培养学院负责存档管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与之相关的管理文件同时废止,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