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专业实践是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环节,专业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实践基地”)是实现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目标的重要条件保障。根据《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方案(2020-2025)》等文件精神和要求,为确保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践教学环节有效落实,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 实践基地建设原则
第二条 实践基地必须依托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企事业单位或行政管理部门),可由依托单位及其所在区域或所在系统内相关的若干机构构成。
第三条 实践基地由学校或学院与有关单位协商共同建立,采取“学校指导,院系建设”的管理模式。实践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按需设立,相对稳定;责权明确,合作共赢;分级管理,注重实效。
第四条 学校、学院根据研究生培养需要分别设立校、院两级实践基地。校级实践基地按专业学位类别设立,命名为“吉林外国语大学XXXX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基地”;院级实践基地按二级培养单位设立,命名为“吉林外国语大学XXXX学院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基地”。
第三章 实践基地的建立
第五条 实践基地须达到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托单位能够满足相关类别或领域专业学位研究生完成专业实践和实践教学任务的要求,在区域内具有行业代表性。
(二)拥有一定数量且符合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基本条件的相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劳动保护、卫生安全保障,场所与设施能基本满足需要。
第六条 校级实践基地建立程序
(一)各学院设立校级实践基地,须根据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需要以及实践单位承担能力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请,研究生院审核并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二)申请批准后,由学院与基地依托单位签订协议书,并请法律顾问审定。
(三)研究生院协同相关学院与实践基地合作单位双方签订正式协议。
第七条 院级实践基地建立程序
(一)院级实践基地由各学院根据需要参照校级实践基地建立程序及要求设立,由学院与基地依托单位签订协议书。
(二)学院须在签订协议后一周之内将建设方案、相关协议等送交研究生院备案。
第四章 实践基地的建设
第八条 组织建设。设立实践基地的学院须确定专门人员与实践基地依托单位确定的人员成立“专业实践协调工作小组”,负责落实专业实践活动计划、安排指导教师、专业实践考核等具体工作。
第九条 师资建设。学院和实践基地依托单位共同推荐和遴选专业学位实践指导教师,开展必要的培训工作。
第十条 制度建设。“专业实践协调工作小组”根据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加强过程的规范化管理。相关学院与依托单位应建立定期交流制度,定期召开相关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探索创新工作方式等。
第五章 实践基地的考核
第十一条 研究生院每年定期对实践基地建设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继续建设、限期整改和撤销建设三种。对在实践基地建设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学院和个人,学校将给予表彰及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与之相关的管理文件同时废止,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