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的课程教学过程,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改进和加强研究生课程建设的意见》(教研〔2014〕5 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按照国家研究生招生规定录取的培养方式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的课程教学。
第二章 课程设置要求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成立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全面负责研究生课程教学的组织指导工作;研究生院作为学校的职能部门,实行宏观管理;各培养单位作为研究生课程教学的组织实施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课程教学与管理。
第四条 每门课程必须有教学大纲,其主要内容包括:课程基本信息、课程目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核方式及推荐教材和教学参考书等。
第五条 研究生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自学、查资料、写论文(作业)等不列入计划学时。
第三章 教材选用与管理
第六条 教材是教学的基本工具。教材选用征订应遵守学校有关管理制度。
第七条 任课教师要根据教学大纲,选用内容新、质量高、有权威的优秀教材,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应首选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或教育部推荐的教材。同一门课程的任课教师应当使用同一种教材。
第八条 鼓励、支持教师独立编写或合作编写研究生专用教材与教学参考资料,满足特色课程教学需要。
第四章 课程教学的组织与实施
第九条 各培养单位对每学期的课程教学必须预先做好准备工作,根据研究生培养方案确定课程教学计划,并报研究生院。
第十条 研究生的课程教学,由各培养单位全面组织、实施。公共课教学任务原则上由指定的授课单位符合资格的教师承担。学校范围的公共课由研究生院与相关授课单位协商并妥善安排授课事宜;学位授权点(领域)公共课由牵头学院(教育中心挂靠学院)或相应培养单位与相关授课单位协商并妥善安排授课事宜。
第十一条 各授课单位应选派有丰富实践、教学经验的教师授课。专业课程必须由具备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教师讲授。少数课程,经院(系)推荐,研究生院同意,也可由教学效果好、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担任。对于初次讲授研究生课程者,其课程教学计划应由所在学科领域组织审阅,教师需通过院(系)组织的试讲,并提出书面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正式授课。需在校外聘请任课教师的,由相关培养单位出具拟聘教师的业务情况证明和书面申请,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
第十二条 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应严格按照培养方案规定的学时数进行教学,应针对专业学位与学术学位不同类型采用适当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强调理论性与应用性的有机结合。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十三条 研究生的各门课程均要求根据教学大纲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必修课程的考核须采用考试方式,选修课和必修环节可以采用考试或考查方式。专业课考试方式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的教学要求确定;公共课考试全校统一时间进行。各培养单位应预先合理地做好课程考核安排,并严格实施。
第十四条 研究生应按个人培养计划参加课程学习,凡缺课时间超过该门课程规定学时的1/4者不得参加课程考核,随下一年级重修该门课程。
第十五条 课程学习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由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构成,原则上平时成绩比例不超过50%。必修课75分以上为及格,其他课程60分以上为及格。采用考查方式的课程成绩可以采用五级评分制,换算关系如下: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59分以下为不及格。考核成绩在及格以上,才能取得该门课程规定的学分。
第十六条 考核不及格者可申请补考一次,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提前申请缓考,填写《课程缓考申请单》。无正当事由且未办理缓考手续而不参加考核的,按旷考处理,成绩记为“0”分,可参加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只记及格或不及格。专业课程补考、缓考由各培养单位组织实施,公共课的补考、缓考由研究生院统筹安排。考试舞弊者,该门课程成绩以“0”分计。
第十七条 任课教师须于课程考核结束15日内将成绩单、考试试卷等有关材料交到有关培养单位研究生教务办公室。各培养单位应在研究生院指定时间内及时将成绩录入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将考试专用袋中要求的相关试题纸、答题纸、成绩单及成绩分析等材料存档备查,并保存至研究生毕业后3年。
第六章 教学检查
第十八条 研究生任课教师应认真备课,并根据教学大纲编制教学日历,上满课时,按学校规定对研究生进行纪律要求,同时配合学校做好教学检查工作。
第十九条 任课教师必须按课表开课,不得随意变动,如有特殊原因需要调课,由任课教师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提交调停课申请。调停课安排由任课教师负责通知研究生。
第二十条 研究生院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培养单位进行教学检查。内容包括授课质量、课堂教学、教学管理的规范性、考务工作与档案管理等,检查结果将作为各培养单位年终业绩的重要考核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与之相关的管理文件同时废止,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