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养具有较强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创造性地从事实际工作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加强学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发挥校外高水平行业专家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方案(2020-2025)》(学位〔2020〕20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行业导师系指能够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实习、学位论文,着力提升研究生实践能力和岗位胜任能力的校外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或高级技能人才。行业导师与校内导师共同完成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指导工作。行业导师聘任要与专业实践环节紧密结合,原则上应为学校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基地的行业专家。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具有敬业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在业界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良好的社会声誉。
第四条 了解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性质、特点和培养目标,掌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方法,愿意为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事业作出努力和贡献。
第五条 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具有相同或相关专业学士以上学位,并且是相关行业业务骨干、行业专家或工作业绩与能力突出者。
第六条 具有丰富的与专业领域相关的实践经验和一定的理论水平,能够提供研究生实践环节指导和学位论文指导。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七条 参与专业学位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特别是专业实践计划的制订。
第八条 结合专业特长为专业学位研究生开设理论或实践课程、专题讲座。
第九条 负责协调学校与所在实践基地的关系,协调安排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专业实践、实习。
第十条 指导或协助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专业实践,并进行考核评定。
第十一条 与校内导师及时沟通了解专业学位研究生情况并提出培养意见。
第十二条 参与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开题、中期检查及答辩等相关工作,为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问题分析、对策建议等方面的实践价值和应用价值把关。
第四章 聘任程序
第十三条 推荐。学位授权点或专业领域向所在培养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完成《专业学位研究生行业导师登记表》,并提交本人符合聘任基本条件的佐证材料。
第十四条 初审。所在培养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授权点或专业领域推荐的行业导师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第十五条 审核。研究生院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初审合格的行业导师人选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审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研究生院审核合格的行业导师人选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 聘任。研究生院向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行业导师颁发聘书。
第五章 岗位管理
第十八条 管理主体。培养学院是行业导师的具体管理责任单位,主要负责行业导师的推荐、评审、选聘及指导过程等相关管理工作。培养学院应加强与行业导师的联系,积极组织行业导师间的交流,创造条件使行业导师能够开展实质性工作。
第十九条 岗位培训。培养学院应对新聘任的行业导师采取灵活的方式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使其熟悉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把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特点和规律,提升指导能力。行业导师培训考核结果由学院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培养学院应根据行业导师参与指导研究生的情况对其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为合格或不合格。如出现以下情况者,视为考核不合格:对于不按培养方案进行培养或不按规定制订和执行个人培养计划,造成严重后果者;长期没有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和所承担的指导工作做出妥善安排者;受党纪或政纪处分,不能为人师表者;不能正常履行导师岗位职责者;被认定为不适合继续担任行业导师者。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学校将取消其行业导师资格。
第二十一条 聘任期限。行业导师聘任期为三年。聘期结束后,连续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者,根据学位授权点或专业领域工作需要,可直接续聘。
第二十二条 指导要求。一般情况下,每位行业导师每届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人数不得超过3名,至少每两周指导一次,指导时间与方式由导师和学生具体约定。
第六章 建档材料
第二十三条 提交行业导师申请材料,具体包括:
1.《专业学位研究生行业导师登记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5.能够佐证业绩水平的相关成果材料复印件等。
第二十四条 每年提交指导期间以“吉林外国语大学”为署名单位的相关成果材料,包括:学术论文、课题、著作、竞赛获奖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需依据《专业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指标体系》中关于行业导师(不同教指委评估指标体系中或称校外兼职教师、校外实践导师、行业兼职教师、业界导师等)的相关要求及人才培养工作需求,制定不低于评估指标体系要求的“XX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行业导师聘任及管理实施细则”,尤其应对“基本条件”与“主要职责”部分做出细致要求,经学校审核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与之相关的管理文件同时废止,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