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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培训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12-30来源: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学位〔2020〕19 号),加强学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研究生导师”)的培训工作,保证研究生导师培训质量,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导师培训旨在切实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增强研究生导师教书育人的能力和自身素质,提升研究生导师队伍水平,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从而促进学校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研究生导师系指学校具有招生资格的校内导师和专业学位研究生行业导师。

第四条  研究生导师培训要注重教育规律与改革创新相结合,知识学习与经验交流相结合,行业经验与教学科研优势相结合。


第二章 培训类型与对象

第五条  研究生导师培训由新聘研究生导师岗前培训(以下简称“岗前培训”)、学校专题培训和学院常规培训三种类型组成。

第六条  根据研究生导师培训类型的不同特点,岗前培训对象为当年新聘校内导师;学校专题培训对象为全体研究生导师;学院常规培训对象为本学院聘任的全体研究生导师。


第三章 培训职责与分工

第七条  岗前培训由研究生院在每年研究生导师遴选结果公布后至当年研究生师生互选前统一组织进行。

第八条  学校专题培训由研究生院组织。

第九条  学院常规培训由各学院负责组织。各学院负责制定年度研究生导师培训计划,并按照计划严格执行;当年培训全部结束后一周内须向研究生院报送培训总结,培训总结中应包括培训整体情况介绍、培训效果及图片资料等。


第四章 培训方式与内容

第十条  研究生导师培训以线下培训和线上培训相结合、集中培训与自我学习相结合、知识学习与经验交流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第十一条  岗前培训内容主要包括研究生教育的宗旨与目的、研究生培养的特点与规律、导师的职责与任务,对国家、省以及学校发布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的解读等。

第十二条  学校专题培训主要以主题报告形式开展,培训内容涵盖国内外研究生教育理念、发展趋势;研究生导师应遵守的职业道德、科学伦理、学术规范;研究生心理健康、心理疏导等。

第十三条  学院常规培训以问题和实际需求为导向,涵盖有助于提升研究生导师科研指导能力和实践指导能力提升的相关内容。主要以学术研讨、经验交流、主题沙龙等形式开展。


第五章 培训考核与要求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新聘研究生导师参加岗前培训出勤及座谈情况,对新聘研究生导师进行综合考核。考核合格与否,作为研究生导师上岗、聘任的重要依据。经考核合格,发放培训合格证书,方允许指导研究生。考核不合格,须参加下一年度岗前培训。

第十五条  学院负责对研究生导师的年度培训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各学院组织研究生导师参加学校专题培训和学院常规培训情况,对各学院的导师培训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学院年底评价考核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各学院应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研究生导师参加导师培训。相关学院每年度都须制定学术学位研究生导师与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分类培训计划。学术学位研究生导师培训应侧重于理论和学术研究方式、方法等方面,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培训则应侧重于实际应用、职业需求、综合素养和应用知识与能力的提高等方面。导师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初报送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八条  各学院要充分发挥学术水平高、指导经验丰富的优秀研究生导师的传、帮、带作用,提升年轻研究生导师的指导能力。

第十九条  研究生导师应根据要求按时参加培训,掌握相关培训知识,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学校组织的专题培训,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择期举行,要求学校全体在岗研究生导师参加;学院常规培训次数每年应不少于两次,并须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多形式培训,要求全体研究生导师必须参加。

第二十条  研究生导师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岗前培训和学校专题培训者,需由所属学院开具证明,报送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组织补训和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与之相关的管理文件同时废止,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