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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双导师制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1-12-30来源: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发挥校外高水平行业专家在高层次、专业性人才培养工作中的作用,充分体现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应用型特点,提高学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号)、《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3号)、《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及学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实际需要,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双导师制,是指由校内导师和行业导师共同组成的导师组负责制度。

第三条  校内导师,由本校具有深厚理论基础、较强实践创新能力的教师担任;行业导师,由专业相关的实践部门(包括企业、事业、政府部门等)具有较高业务水平、较强实践能力的专业人员担任。行业导师一般应为学校研究生实践基地专家。


第二章  双导师组构成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合理比例配置原则。校内导师与行业导师应按合理的比例科学配置,既能满足课程教学的需要,又能满足实践教学的需要。

第五条  双素质能力原则。校内导师不仅应具有较好的专业理论水平,而且应具有较好的专业实践能力;行业导师既要有丰富的专业实际经验,又要有相应的学位论文指导能力。

第六条  分工合作原则。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实行双导师指导和导师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章  校内导师的主要职责

第七条  校内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全面关心与指导研究生的学业与成长,促进研究生整体素质及创新能力的提高。

第八条  校内导师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根据培养方案制订个人培养计划和专业实践计划并督促其实施。

第九条  校内导师承担专业学位研究生理论课程教学。

第十条  校内导师参与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指导和成绩考核。

第十一条  校内导师指导并督促专业学位研究生按照专业要求完成学位论文,确保论文质量。

第十二条  校内导师加强与行业导师联系,及时通报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习情况,协商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指导工作等。


第四章  行业导师的主要职责

第十三条  行业导师参与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过程指导。

第十四条  行业导师参与专业学位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特别是专业实践计划的制订。

第十五条  行业导师结合专业特长为专业学位研究生开设理论或实践课程、专题讲座。

第十六条  行业导师负责协调学校与所在实践基地的关系,协调安排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专业实践、实习。

第十七条  行业导师指导或协助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专业实践,并进行考核评定。

第十八条  行业导师与校内指导教师及时沟通了解专业学位研究生情况并提出培养意见。

第十九条  行业导师参与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开题、中期检查及答辩等相关工作,为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问题分析、对策建议等方面的实践价值和应用价值把关。


第五章  建立双导师会商制度

第二十条  校内导师与行业导师应加强合作,共同完成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工作。每学期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应至少召开一次双导师会商会,通报研究生指导情况及工作进展,并会商下一步工作计划。


第六章  双导师的确定

第二十一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入校1-2个月内,参照《硕士研究生师生互选实施办法》确定双导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与之相关的管理文件同时废止,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