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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1-12-30来源: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立德树人作为研究生导师(以下简称导师)的首要职责,努力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道德情操、扎实学识、仁爱之心的导师队伍,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落实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的要求,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创新研究生指导方式,潜心研究生培养,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做研究生成长成才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第二章  导师基本素质要求

第三条  政治素质过硬。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自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将思想教育与专业教育有机统一,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

第四条  师德师风高尚。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爱岗敬业,以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人格魅力感染、引导学生,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承者和社会进步的积极推动者;谨遵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公平正义和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科学选才,规范招生,正确行使导师权力,确保招生录取公平公正;有责任心和使命感,尽职尽责,确保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及时给予研究生启发和指导;有仁爱之心,以德育人,以文化人。

第五条  业务素质精湛。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执着的学术追求,关注社会需求,推动知识文化传承发展;熟悉国家招生政策,胜任考试招生工作。秉承先进教育理念,重视课程前沿引领,创新教学模式,丰富教学手段;不断提升指导能力,着力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指导之间的平衡,助力研究生成长成才。

第三章  导师立德树人职责

第六条  提升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引导研究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为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而奋斗的信念,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第七条  培养研究生学术创新能力。按照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理念,积极参与制定执行研究生培养计划,统筹安排实践与科研活动,强化学术指导;定期与研究生沟通交流,指导研究生确定研究方向,深入开展研究;营造和谐的学术环境,培养研究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激发研究生创新潜力;认真讲授和指导所承担的研究生课程,秉承先进教学理念,重视课程前沿引领,创新教学模式,丰富教学手段,引导研究生跟踪学科前沿,直面学术问题,开拓学术视野,在学术研究上开展创新性工作。

第八条  培养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国内外学术和专业实践活动,指导研究生产出各类研究成果,培养研究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强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将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推动产学研用紧密结合,提升创新创业能力。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要协助各培养单位安排落实研究生的专业实践环节,并及时与行业导师沟通,保证实践质量。

第九条  增强研究生社会责任感。鼓励研究生将个人的发展进步与国家和民族的发展需要相结合,为国家富强和民族复兴贡献智慧和力量;支持和鼓励研究生参与各种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在服务人民与奉献社会的过程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培养研究生的国际视野和家国情怀,积极致力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努力成为世界文明进步的积极推动者。

第十条  指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培养研究生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和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自觉遵守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学术事业的神圣性、纯洁性与严肃性,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在研究生培养的各个环节,强化学术规范训练,加强职业伦理教育,提升学术道德涵养;培养研究生尊重他人劳动成果,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营造浓郁的学术氛围,培养研究生养成严谨的科学研究态度和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按照各级要求对研究生的学位论文严格审核,把好论文质量关。严格审查研究生拟发表的学术论文、拟申请的专利等科研成果,注重学术水平和实践意义,引导研究生在高水平刊物上发表高质量的学术论文。

第十一条  优化研究生培养条件。根据不同学科、类别的研究生培养要求,积极为研究生的学习和成长创造条件,为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提供有利条件;鼓励研究生参与各种社会实践和学术交流;积极创设良好的学术交流平台,增加研究生参与社会实践和学术交流的机会;鼓励研究生积极参与课题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为研究生提供相应的经费支持。

第十二条  注重对研究生人文关怀。要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加强校规校纪教育,把解决思想问题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了解学生成长环境和过程,在关心帮助研究生的过程中做好教育和引导工作。加强与研究生的交流与沟通,建立良好的师生互动机制,关注研究生的学业压力,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提供相应的支持和鼓励,保护研究生合法权益;关注研究生的就业压力,引导研究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关心研究生生活和身心健康,不断提升研究生敢于面对困难挫折的良好心理素质。及时掌握所指导研究生的情况,对因思想政治、品行道德、组织纪律、学业成绩、科研能力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而不适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应及时向培养单位和学校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并提出合适的处理意见。

第四章  评价与考核

第十三条  加强对导师立德树人职责落实情况的评价。导师(包括外聘导师)每年须对照立德树人七项职责进行自我总结,肯定成绩、查找不足、明确改进方向。

第十四条  培养学院在应注意对所有导师立德树人履责情况进行年度考核,指导导师做好工作,作为下一年招生资格和招生名额的基本依据

第十五条  把导师立德树人职责落实情况纳入教学督导范畴,坚持年度考核和经常性督导相结合,坚持学术委员会评价、教学督导评价、研究生评价和导师自我评价相结合,开展导师评价工作。评价工作由研究生院牵头组织,人事处、教学质量评价处等相关部门配合,采取个别访谈、座谈、走访、测评等多种方式进行;研究生离校前按照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相关内容对导师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研究生院将考核评价结果及时反馈给各培养学院,各培养学院根据考核结果认真总结经验,制定改进措施,并督促实施。

第十七条  导师立德树人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导师招生资格审核、职称评定、职务晋升、优秀导师评选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对于未能履行立德树人职责的导师,培养单位视情况采取约谈、限招、停招等处理措施。导师被反映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者,经查实后认定为考核不合格,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导师资格,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讲授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社会伦理的内容,传播宗教,或发表有损学校声誉形象的负面、消极言论

(二)违反学校规定,让研究生承担不合理的相关费用

(三)索要、收受研究生及家长的现金、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四)其他违反相关规定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