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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硕士研究生导师责任制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1-12-30来源: 浏览:

第一条  为了明确研究生导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责任和权利,充分发挥研究生导师的主导作用,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导师指的是校内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研究生进行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实践能力训导、学术规范教导的责任,应对研究生的思想、学习、科研、实践等工作及生活进行全面指导,尤其应以专业性、应用性、科学性为主导来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第三条 导师应根据学校和学院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安排,努力做好研究生招生宣传、复试及其他有关人才选拔工作,挑选身心健康、具有创新潜质的学生,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四条 导师要积极参与制定所在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并根据其基本要求和研究生的实际情况,因材施教地制定和实施研究生培养计划。导师在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时,应注重课程内容更新和教学方法改革,并根据需要编制研究生课程教材。

第五条  导师要指导研究生了解和掌握所在学科领域发展的前沿动态,加强研究生科研训练,培养研究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包括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会议、短期交流或访学等。

第六条 为保证培养质量,导师每届指导的硕士研究生原则上不超过3人。导师须定期对研究生进行指导,每周至少一次,有重要问题及时向导师组或学院汇报。

第七条 导师应以提高研究生综合素质和创新实践能力为核心,全面负责研究生培养

(一)研究生入学后,导师应全面了解其政治思想、业务基础及健康等实际状况,进行有关的入学教育,要求其认真学习并切实执行《研究生手册》等有关规定。

(二)应根据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指导研究生制定有利于专业化和个性化发展的个人培养计划;要重视课程学习、专业实践、学术活动及学位论文等有关培养环节,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三)指导研究生选课,定期了解其课程学习情况,督促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课程学习。

(四)要注意发现和培养优秀人才,对各方面表现优秀的研究生要提出给予鼓励和更好发挥其才能的意见。在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正式开始以前,导师应对其课程学习、专业实践和论文准备情况进行审查,并对研究生德智体的实际表现进行中期考核。

(五)导师有责任不断训练研究生职业能力,为创造参加实践项目、参与现场实践的机会。

(六)指导研究生根据国家需要和实际条件选择好研究课题、制订论文工作计划,审查开题报告,并负责论文的指导工作,加强对研究生独立从事科研工作等方面能力的培养;导师有责任指导研究生不断创新,发表有价值、有影响力的论文、论著等研究成果。

(七)定期检查指定书目的阅读、实习实践及其他培养环节的实施;组织研究生进行学术研讨和学术交流,创造浓郁的学术氛围,为研究生定期作专题学术报告,参与其学术讨论。

第八条  承担研究生课程的教学,并按学校、学院的要求完成各教学环节的任务。

第九条 在指导学位论文方面,导师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指导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选题开题报告

(二)具体指导学位论文的写作,认真修改并最终审定论文

(三)根据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决定是否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条 导师要参与研究生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各项考核、就业推荐等工作:

(一)在学术道德方面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发挥导师对研究生思想品德、科学伦理的示范和教育作用,引导研究生形成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和勤奋扎实的工作作风。研究生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导师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对研究生在校期间办理请假、结婚、出国、休(停)学、退学、延期等事宜进行审核,签署意见之后,研究生方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相关申请

(三)关心研究生生活,尽可能地为其推荐或提供“三助”岗位,并协助做好毕业生的就业工作,积极推荐就业

(四)根据学校统一安排,与学院一起做好对研究生的各项考核,并提出考核意见

(五)对所指导研究生的奖惩等提出实事求是的意见,在研究生思想总结、学年鉴定及毕业鉴定中,对其政治思想表现提出如实评价。

第十一条 导教师应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熟悉并执行学位条例及学校研究生教育方面的各项规定对培养研究生应有高度的责任感,积极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研究工作,不断探索和掌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律和方法,参加学校组织的导师培训会,不断地提高自己的思想和业务水平。

第十二条 导师出国、外出讲学、因公出差等,须落实其离校期间对研究生的指导工作。离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内,除按学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还应事先经学院同意,并报研究生院备案;离校一年以上,应有其他导师对其学生代管,报学院审核签署意见后,送交研究生院,报分管校长审批。导师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期间,原则上不得离校。

第十三条  导师应认真填写《硕士研究生导师指导过程记录表》,对研究生的全面培养过程做好完整、详细的记录,定期向所在学院汇报研究生培养工作情况,并自愿接受学校和学院对本人职责履行情况的检查。

第十四条 对按要求完成指导工作任务的导师,学校按标准给予研究生指导费,特殊情况特殊计算工作量;对于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成绩显著的,在各种评优、奖励或职称晋升中予以优先推荐;对于违反导师职责,袒护、包庇研究生违纪、违法行为,或由于导师失职造成研究生不能按期完成学业等,学校将视问题情节轻重,给予核减工作量、通报批评、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与之相关的管理文件同时废止,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