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硕士研究生导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建设,贯彻落实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充分体现教学、科研成果在导师遴选中的导向作用,不断提高指导能力和水平,结合学校导师队伍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导师类型
第二条 学术学位研究生导师负责指导学术学位研究生,根据需要可以聘请校外知名专家作为兼职导师参与研究生培养。
第三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负责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具备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资格的,可以申请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实行“双导师制”,即专业学位研究生由校内导师与行业导师联合培养。在导师数量不足的专业领域实行“副导师制”,暂不满足导师遴选条件的教师可申请遴选副导师。副导师协助导师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可在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上共同署名,但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导师遴选条件
第四条 导师应政治素质过硬,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和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师德师风高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业务水平精湛,具备研究生指导能力并能够承担培养责任。
第五条 学术学位研究生导师遴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具备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具有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教授及博士生导师不受此限制。
(二)学术条件
近三年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主持省级及以上本学科的科研项目1项,且到账经费不少于1万元。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1篇北大核心及以上本学科的学术论文。
3.作为主编公开出版有关本学科的教材或专著、编著、译著1部,个人撰写部分不低于10万字。
4.获得与本学科相关的地厅级以上科研奖项1项(应为第一获奖人)。
5.获得与本学科相关的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1项。
6.博士生导师不受此限制。
第六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遴选条件:
(一)校内导师遴选条件
1.基本条件
具备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优秀讲师。
2.学术条件
近三年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① 主持或完成省级及以上本专业领域的科研项目1项。
②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1篇学校科研成果认定C类及以上本专业领域的学术论文。
③ 作为主编公开出版有关本专业领域的教材或专著、编著、译著1部,个人撰写部分不低于10万字。
④ 获得与本专业领域相关的地厅级以上科研奖项1项(应为第一获奖人)。
⑤ 获得与本学科相关的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1项。
⑥ 入选“中国专业学位教学案例中心案例库”教学案例 1 个。
⑦ 博士生导师不受此限制。
3.专业实践经历条件
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 具有与所从事专业领域相吻合的行业实践工作经历或教育背景。
② 具有胜任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工作的实践研究、研发、管理、创作、表演、竞赛等实践经历。
4.其他条件
各专业学位教指委针对导师队伍建设提出的相应条件。
(二)行业导师遴选条件
1.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具有相同或相关专业学士以上学位,并且是相关行业业务骨干、行业专家或工作业绩与能力突出者。
2.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较强的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有一定的科研成果,能够胜任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工作。
3.具备各专业学位教指委针对行业导师队伍建设提出的相应条件。
(三)副导师遴选条件
1.基本条件
具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具有相应学科或专业领域硕士学位的优秀讲师。
2.学术条件
近三年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① 主持省级及以上本专业领域的科研项目1项。
②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3篇省级及以上本专业领域的学术论文。
③ 参编公开出版的有关本专业领域的教材或专著、编著、译著1部,个人撰写部分不低于5万字。
④ 获得与本专业领域相关的地厅级以上科研奖项1项(应为第一获奖人)。
⑤ 获得与本学科相关的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1项。
⑥ 入选“中国专业学位教学案例中心案例库”教学案例 1 个。
第四章 导师遴选程序
第七条 导师遴选工作秉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公正公平、宁缺毋滥、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原则,将师德师风放在首位,实行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制,培养单位初审合格后进入后续遴选程序。
第八条 校内导师遴选程序:
(一)本人填写《申请硕士学术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申请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或《申请硕士研究生副导师简况表》,向相关培养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相关成果的证明材料。
(二)各培养单位根据遴选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符合遴选条件的人选,由所在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遴选条件审查并报送研究生院。
(三)研究生院对培养单位报送人选进行资格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人选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2/3(含)以上委员同意者为通过。
(五)校内公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人员名单在校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3天),对于公示期间所提异议,学校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九条 行业导师遴选程序:
(一)由培养单位或校内导师推荐。
(二)填写《专业学位研究生行业导师登记表》,经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研究生院审核,并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签订协议并颁发聘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校内导师聘任期限一般为三年,到期后须按照本办法重新进行遴选。
第十一条 行业导师聘任期限一般为三年,到期后由聘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其进行重新审查,合格者可以继续聘任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二条 各学位授权点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及领域)遴选细则,其相关标准不得低于本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与之相关的管理文件同时废止,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