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培养我校学生科研意识和团队合作精神,提高科研素养和实践创新能力,鼓励学生参与科研活动,促进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的提升,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项目立项
第一条 申请条件
凡在学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和研究生,在校期间均有资格申报学生科研项目。鼓励学有余力、学习成绩优良、具有一定的创新意识和研究能力的本科学生积极申报,倡导和支持研究生结合专业和社会需求积极申报。
第二条 项目类别和级别
校级学生科研项目分为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两类,分别有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个级别。
第三条 立项要求
1.学生需自行组建项目研究小组进行申报,项目研究小组可由3-7人组成,鼓励跨专业、跨年级组建项目研究小组;
2.项目负责人每年度承担科研项目的总数不得超过1项,成员同时参与在研科研项目的总数不得超过2个;
3.所申报项目应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可行性,经过调查研究分析能够在一年内完成;
4.未完成上年度科研任务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下年度科研项目;
5.学生科研项目的立项申报至少应有1名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原则上应由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且具有奉献精神和一定科研能力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可由各院系指定或者由学生自行选定。每个指导教师指导的项目不超过2项。
第四条 申报程序
1.学校每年11月份发布申报通知,申请人根据学校发布的项目指南进行申报或在指导教师的辅导下自拟题目申报。需认真填写《吉林外国语大学学生科研项目立项申请书》,阐明研究项目的意义、主要内容、研究基础、现有条件、研究计划、所需时间和经费预算等内容。
2.指导教师根据项目的意义、科研的条件、项目的前瞻性、可行性提出推荐意见,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进行审核同意后,院系领导签字,统一报送科研处。
3.科研处组织相关专家对所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申报项目,经科研处公示后下发立项通知书。
第二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五条 学生科研项目一经立项,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项目申报表列明的研究内容和实施计划开展研究工作。研究过程中,确需调整项目内容的,应及时向指导教师和所属学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报送科研处备案,方能做出相应调整。
第六条 学校对学生科研项目实行过程管理。各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应对项目研究提供必要的条件,并协助组织、监督、实施,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项目负责人每季度必须向指导教师至少汇报一次研究进展,并在每年6月份向所在学院提交《学生科研项目中期进展情况报告》,各学院可自行组织召开中期评估会,科研处派人全程参与中期评估会,学院可聘请校内或校外专家作为评委,原则上不能少于3人,对学生科研项目的进展和阶段性成果进行评估和辅导,并将评估结果于每年6月底提交科研处备案,中期检查通过后科研活动方可继续进行。
第七条 学生科研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一年。对超过期限未完成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书面向学院说明原因。经批准可以延长期限的项目,延长期最多为半年。对无故中止研究或因责任事故未完成者,视情况给予取消项目组成员继续申报学生科研立项的资格,同时收回已拨经费,严重者通报批评。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撤销研究项目并取消资助经费:
(一)项目批准后,长时间未开展研究工作,或连续六个月没有向指导教师汇报研究进展;
(二)项目实施表明,项目负责人不具备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或能力;
(三)项目负责人因退学、休学、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研究工作;
(四)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研究内容。
第九条 学校给予校级重点项目1000元、一般项目500元的科研经费资助。经费拨付与管理参照《吉林外国语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项目结题验收合格后,项目负责人可持有效票据到计财处报销资助经费。
第三章 项目结项
第十条 学校每年6月、12月组织项目结项。按照结项通知要求,项目负责人须将研究成果及项目总结报告上报所在学院,并填写结项审批书,由学院统一提交科研处。学校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颁发学生科研项目结项证书。
第十一条 结项材料包括结项审批书、研究报告和学术论文。研究报告不低于6000字,项目负责人或成员公开发表与本项目研究相关的学术论文不低于1篇。
第十二条 在校级科研项目基础上,获批省级及以上项目的,可直接认定为结项。
第四章 相关职责
第十三条 相关部门职责
1.校级学生科研项目立项指南应由科研处与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院、创新创业学院等相关部门联合制定。立项指南应结合本科、研究生教育特点、学校的学科特色及在教育教学、学生管理过程中发现的现象或问题,在科学分析的基础上提炼后形成。
2.科研处负责学生科研相关文件的制定及项目管理工作。
3.教务处、研究生院、创新创业学院负责学生科研项目结项后学生创新学分和教师课时统计工作。
4.学生处负责学生科研的宣传、动员工作。
第十四条 指导教师职责
负责指导学生进行项目研究,积极主动帮助学生解决出现的问题,并负责与相关部门的沟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省级及以上学生科研项目申报及管理,按照主管部门管理办法执行,经费拨付与管理参照《吉林外国语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