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为提升研究生的综合素质,调动研究生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的积极性,增强研究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缓解部分研究生就学期间的经济压力,规范研究生“助教、助研、助管、助理辅导员”(以下简称“三助一辅”)工作,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助一辅”指教学助理、管理助理、科研助理及助理辅导员。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导师面向研究生设立“三助一辅”岗位。研究生通过从事“三助一辅”工作而获得岗位津贴。
第三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由学生处负责制定总体原则和实施方案,监督全校“三助一辅”工作执行情况。人事处负责具体实施,各用人单位负责聘用学生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设置遵循按需设岗、双向选择、择优聘用、严格考核的原则。
第五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申请者须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基础学制内的档案调入我校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 经费来源和资助标准
第六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津贴所需资金由学校承担。
第七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津贴资助标准为300元/月/人。
第三章 申请条件和原则
第八条 申请“三助一辅”岗位的研究生须思想品德优良,综合素质较好,责任心强,学有余力。
第九条 申请“三助一辅”岗位,须经其导师同意,而且能够保证完成研究生培养计划。
第十条 在读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不能申请“助教”、“助管”、“助理辅导员”岗位。
第十一条 申请“助理辅导员”岗位的研究生必须为中共党员或预备党员。
第四章 岗位职责和岗位设置
第十二条 岗位职责
(一)“助教”岗位:在主讲教师的指导下完成收集和准备教学资料、随堂听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指导实验课程、参与课程监考判卷等教辅工作。
(二)“助研”岗位协助导师或项目组完成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承担科研平台建设等辅助工作。
(三)“助管”岗位。辅助学校党政职能部门、群团组织、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研究生培养单位的管理工作。
(四)“助理辅导员”岗位。辅助各学院学工办进行本科学生的日常管理和思想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岗位设置
(一)“助教、助管、助理辅导员”岗位由各用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申请,申请应包括岗位类别、数量、职责、任务、工作时间、工作量及对拟聘研究生的要求等。
(二)“助研”岗位由导师或项目负责人根据需要确定。
(三)各部门“三助一辅”岗位需求确定后统一上报人事处。
第五章 岗位聘任
第十四条 人事处根据各用人单位人员编制情况,审批 “三助一辅”岗位,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展聘用工作。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需制定“三助一辅”岗位说明书,说明书需明确工作内容、任职要求、面试时间,并报学生处组织研究生研究生报名应聘。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对应聘“三助一辅”岗位的研究生进行面试、笔试、考察,和聘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聘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
第十七条 每位研究生只能申请一个“三助一辅”岗位。“三助一辅”岗位申请者须填写《吉林外国语大学“三助一辅”岗位申报审批表》。聘用结果由用人单位报学生处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三助一辅”岗位聘期原则上为 1 个学期,聘期考核等次为良好及以上可续聘,担任助教、助管工作时间每周不少于 8 小时,助研工作时间由导师或课题组安排,助理辅导员工作由学生处及所在学院统一安排。
第六章 管理及考核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对“三助一辅”获聘人员进行上岗培训、日常管理以及学期考核,明确岗位职责、工作目标、工作量等。
第二十条 “三助一辅”学期考核工作在每学期末进行。考核采取自我评价与组织考察相结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不合格等次的解除聘用。同时,将“三助一辅”学期考核不合格人员名单报送学生处。
第二十一条 对达不到岗位工作要求的、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受到纪律处分的、擅自离岗的,应当终止聘任,并取消其下一学年内的“三助一辅”申请资格。同时,将信息及时上报学生处。
第二十二条 “三助一辅”岗位补助在考核结束后根据实际工作量按学期发放,由用人单位每学期的六月底和十二月底汇总上报,学生处审核后统一出具补助支付清单,报人事处复核,由计财处负责具体发放。
第二十三条 “三助一辅”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研究生,在选拔留校、评奖评优,党员发展时优先考虑;申请留校任辅导员岗位的研究生,原则上必须有一学期以上的助理辅导员经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人事处联合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