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校国际化进程,扩大学生视野,提高学生跨文化交际能力,进一步推动本校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提质增效,保证各类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规范、有序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吉林外国语大学注册的全日制在籍、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但各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有特别规定的依项目规定执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国(境)交流学习,其交流形式主要是指赴国(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参加课程学习、合作研究、攻读学位等活动,亦可以是赴国(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国际组织等开展交流访问、进行实习实践、参加学术会议或文体比赛等活动。本办法不包含学生申请出国(境)探亲或旅游的管理。
第三条 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以项目管理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四条 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为国家公派项目和单位公派项目及个人联系项目。
(一)国家公派项目是指学生得到国家留学基金、中外政府互换奖学金、中外语言交流合作中心等多种经费来源资助出国(境)交流学习,以及国家或省、市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项目。
(二)单位公派项目是指学生通过学校校际交流项目(包括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双学位项目、交换生项目、交流生项目等)或经学校批准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合作科研,短期出国(境)交流访问,实习实践的各类项目。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我校与国外高校合作,经教育部批准举办。项目修业年限为3+1模式,即前三年在我校学习,第四年在国外合作院校学习。修满全部学分,符合毕业条件和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可同时获得中方的本科毕业证、学士学位证和外方的学士学位证。因无法抗拒之原因,且经过学校允许未能出国者,可在我校完成第四年学业,达到毕业条件和学位授予标准的学生可获得我校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双学位项目:依托我校与国(境)外高校及机构签署的互相承认学分的校际协议,以获得双方学位为目的,学生在我校完成一定数量的学习后赴国(境)外大学学习,学习结束后,如达到双方大学的毕业及学位授予标准,双方各自授予学生学位证书及毕业证书的留学方式为双学位留学。
交换生项目:依托我校与国(境)外高校及机构签署的协议,遵循学费互免、学分互认、学生互派的原则,学生赴国(境)外大学学习,并获得留学学校学分的留学项目,学习期限通常为1学期或1学年。
交流生项目:依托我校与国(境)外高校及机构签署的协议,学生赴国(境)外大学学习,并获得留学学校学分的留学方式为交流生项目。
实习实践项目:依托我校与国(境)外高校及机构签署的协议,学生以实习、实践、体验为主要目的,赴国(境)外进行留学的方式为实习实践项目,包括带薪实习、交流访问、进行实习实践、冬夏令营、志愿者、参加学术会议或合作科研、文体比赛等活动。
个人联系项目:是指学生自行联系的各类交流学习项目,原则上应前往我国教育部认可的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名单以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为准)。前往教育部未公布的国家或地区交流学习的,应由相关院(系)出具学术评估意见,经学校职能部门会签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各院(系)、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院、计财处及图书馆等部门协同管理。
(一)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对接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吉林省教育厅等上级部门,负责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的信息接收和发布、统筹协调及外事管理。
(二)各院(系)负责组织项目宣讲会、学生遴选、公示遴选结果并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批,审核学生出国(境)学习内容、出国(境)审批材料,开展行前培训,跟踪学生在境外学习的情况,监督学生在学习期满后办理回校报到手续,并配合教务处、研究生院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实施相关管理措施等工作。
(三)学生处和各院学工办负责把关学生在校期间的综合表现、学费催缴、校内住宿管理、境外期间联系和跟踪管理、协助论文指导教师与学生加强沟通等工作。
(四)教务处负责本科生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的学习内容及审核、出国(境)前成绩审核、学分转换及学籍管理等工作。
(五)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的学习内容及审核、出国(境)前成绩审核、学分转换及学籍管理等工作。
(六)计财处负责核实学生的学费缴纳情况和其他财务管理工作。
(七)图书馆负责审核学生的图书借阅与归还情况。
第二章 学生遴选
第六条 各院(系)严格按照项目批准的选派规模、选派专业、留学单位等进行学生遴选。遴选标准应至少包括以下9项: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申请时年龄应满18周岁(项目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身体健康,心理健康,能圆满完成各项目规定的出国(境)交流学习任务;
(三)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热心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在工作、学习中表现良好、无警告或以上处分,原则上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0分(五分制),申请时无不及格课程(项目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其中交换生项目要求平均学分绩点2.0分及以上并申请时无不及格课程;
(四)符合申请项目的其他具体要求(如:国家公派留学或留学国家、留学单位的外语水平要求等);
(五)已缴清应缴学校的相关费用;
(六)承诺履行各项目协议之有关义务和本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
(七)学生在其同一学段内(指本科、硕士阶段)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交流时间在3个月及以上的国家公派项目或单位公派项目;
(八)学生不得同时申请2个及以上派出时间段(包含出国(境)前后办理派出和回校手续所需时间)有重合的项目;
(九)在项目录取后没有正当理由退出项目的,在校期间不得再次申请其他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并纳入各级各类评奖评优项目德育表现评定考量因素。
第七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统筹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项目信息,通过学校信息平台或相关渠道发布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通知。各院(系)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院内考核,院内公示,院(系)推荐,学校审批,学校派出”的方式进行选拔。遴选程序应至少包含以下4项:
(一)在本单位内组织项目宣讲会,公布项目信息和具体遴选办法(含遴选标准和遴选程序)。宣讲会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人员、本单位负责国际交流工作负责人、项目负责老师、学生处人员、学工办主任等人员参加;
(二)接受学生的申请材料及有关项目信息的各类咨询;
(三)对申请人进行笔试、面试等多种形式的考核,并综合参考专业教师、辅导员等相关人员的意见,确定拟推荐人选;
(四)审核和遴选结果在各院(系)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国际交流工作委员会学审批,审批通过后录取。
第三章 派出手续
第八条 学生获得录取后,按如下程序办理派出手续:
(一)学生须按照学校规定,在规定时间内与学校签订公派出国(境)留学协议,并在出国(境)前提交所有校内出国(境)审批材料;
(二) 获得国家公派项目录取的学生,由各院(系)分发录取材料,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的要求与其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并办理公证,并至留学服务机构办理护照、签证,按需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办理国际旅行健康证书;
(三)获得单位公派项目或个人联系项目录取的学生,应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各院(系)的指导下继续办理对外联系事宜,获得有关录取材料,并自行办理护照(通行证)、签证(签注);
(四)各院(系)应指导派出学生仔细了解留学单位相关专业的教学计划;
(五)各院(系)应审核学生的校内出国(境)审批材料内容并在学生派出前收齐校内出国(境)审批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
第九条 根据各类项目要求,派出学生及学生家长在出国(境)前应向派出单位提交有关材料。材料包括:
(一) 《留学申请表》;
(二) 《吉林外国语大学学生公派出国(境)项目审批表》;
(三) 《出国(境)留学协议书》;
(四) 《家长知情保证书》;
(五) 《出国(境)承诺书》;
(六) 《成绩单》;
(七) 《获奖证书复印件》;
(八) 《学生保证书》(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或有不及格课程学生提供);
(九) 《家长知情书》(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或有不及格课程学生提供)等。
第十条 学生在派出前应完成如下费用的支付:
(一)派出学生在国(境)外的相关学习、生活费用按项目遴选通知或项目协议规定的方法执行;
(二)派出学生在出国(境)前应缴清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在吉林外国语大学的学费、校内审批手续费及住宿费用;
(三)攻读学位项目的学生须办理退宿手续;其他学生应照常交纳住宿费,学校保留其床位;
(四)派出学生须自行承担办理办理护照(通行证)、签证(签注)的费用;
(五)派出学生须按规定自行购买境外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一条 学生在派出前应自觉接受国家留学服务和管理机构、学校及各院(系)组织的各级行前教育。行前教育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交流学习的目标及要求、留学对象国(地区)国(区)情教育、外事纪律、文明礼仪教育、安全教育、健康教育、诚信教育等。各院(系)应及时将行前教育的情况(包括时间、人员、形式、内容、效果等)反馈给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第四章 境外管理
第十二条 派出学生在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由学生所在院(系)具体承担对派出学生的境外管理职责,对其进行选课指导,并为其指定联系人,负责与其保持经常性联系,定期了解派出学生的思想动态及其学习、生活情况并随时给予指导。各院(系)应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和实际情况,将学生在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常态化纳入过程管理,加强派出学生中党员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学生党团员出国(境),应事先主动向所在党组织和院学工办报告,并遵守党员、团员出国(境)管理的相关规定。
派出学生在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应自觉接受我国驻外机构和学校及所在院(系)的管理,遵守我国及留学对象国(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留学单位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的文化风俗,注意人身安全,认真完成既定学习计划,不做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
第十三条 派出学生应在抵达国(境)外驻地后三日内完成向我国驻外机构的报到,并将住址和联系方式告知学生所在院(系)。在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应至少每一个月向所在院(系)汇报在外学习和生活情况。
第十四条 派出学生在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的留学对象国(地区)、留学单位、留学身份不得变更,不得擅自延长或缩短留学期限、转往他校学习或转往第三国居留,违者按国家留学基金委或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如遇以下情况,应按规定程序相应执行:
(一)因不可抗力原因由国家出面安排学生提前回国(内地、大陆)的,派出学生应服从我国驻外机构的统一安排,并及时向其所在院(系)报告。
(二)派出学生在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如因病或因故需要提前、延期或中途回国(内地、大陆)的,应及时向其所在院(系)提交个人书面申请,经院(系)核实并书面认可,由学校审批同意或向我国驻外机构出具同意函件。提前回国(内地、大陆)者应按相关规定退回已发放的奖学金;经批准延期或中途回国(内地、大陆)者相关费用自理。
(三)凡归国(境)报到时间晚于基准修业年限内答辩时间的出国(境)研究生,原则上应办理延期毕业手续。
第五章 第五章 回校总结
第十五条 派出学生完成交流学习任务后应按期回国(内地、大陆),并于1周内回校到所在院(系)报到。
第十六条 派出学生回校后,应于返校2周内向所属院(系)和研究生院提交“交流学习总结报告书”,履行学术汇报与交流义务。各院(系)应及时举办座谈会、报告会,由派出学生向师生汇报在外学习的心得体会,扩大项目的影响力,提高学生的积极性。派出学生还应协助所在院(系)做好下一批学生派出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出国(境)交流学习的教务管理细则由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制订并公布施行。各院(系)应根据本办法制订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管理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原《吉林外国语大学学生公派出国出境管理规定》同时废除。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