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研究生校外住宿管理,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见》(教 [2002]6号)、《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2004〕6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厅〔2005〕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校外住宿指研究生个人在学校管理的学生公寓之外的区域自行住宿。
第二条 凡我校在读全日制研究生应住宿在学校统一安排的研究生公寓内,原则上不允许在读研究生在校外住宿。
第三条 研究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申请校外住宿:
1、属我校教师或家属,申请不住宿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已婚,且在长春市内有固定住所;(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复印件)
3、因专业实践或课程需要,到外地或外单位做实验半年以上者(需提交指导教师及学院分管院长签字的证明书、实验接收单位接收函);
4、经学校同意,联合培养的研究生按照学习计划,需到合作培养单位从事学习者(需出具联合培养协议);
5、因患传染性疾病或身体残疾或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不宜在集体宿舍居住者(需残疾证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本和化验单等材料)。
6、经学校认定其他因学生个人原因需要在校外住宿的情况。
第四条 一年级研究生原则上不允许校外住宿。符合第三条之规定,需要办理校外住宿的研究生,最晚应在报到时向所在培养学院学工办提交申请材料,并逐级审批。
第五条 申请校外住宿的在校研究生,一般在每年秋季学期开学一周内办理完毕,其他时间原则上不再受理。已办理校外住宿者,下一年度不再重复办理。
第六条 办理了校外住宿手续后却仍在校内住宿者,一经查实,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并责令其补交校内住宿费。
第七条 研究生校外住宿申请审批流程如下:
(一)本人填写《吉林外国语大学研究生校外住宿申请表》,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二)学院相关手续
1、研究生辅导员根据学生提供的家属联系方式,核实学生亲属、家长对研究生校外留宿的意见,并据实填写在相关“意见”栏。
2、研究生辅导员、导师、学生处严格审查研究生外宿理由,签署明确意见,并承担审批责任。
3、培养学院研究生主管领导审查是否符合校外住宿条件,审核相关证明材料是否齐备真实,签署明确意见,并承担审核责任。
(三)校相关行政部门手续
1、学生处研究生工作负责人备案《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2、学校公寓管理办公室审核盖章,办理退房手续。
3、学校计财处办理退费或免交费手续。
(四)申请表一式三份,手续完备后,一份交到学生处,一份交到培养学院,一份交到公寓办公室。
第八条 经批准校外住宿的研究生,必须定期向学院管理人员和导师汇报自己的生活学习情况,并与所在学院、班级保持联系。
第九条 研究生在校外住宿期间,应确保正常的学习、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等培养环节,保持与各级管理部门联系通畅,同时应遵守在校研究生管理的相关文件规定。
第十条 校外住宿研究生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遵守社会公德;
(三)遵守校规校纪,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一条 研究生在校外住宿期间应当加强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自我保护。因校外住宿而发生的一切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个人纠纷等事件,由研究生本人及家长承担相关责任,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二条 在校外住宿违反校规校纪者,一律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中途办理校外住宿手续的研究生,原收取的住宿费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收取,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收取。
第十四条 未经办理有关手续而擅自在校外住宿或利用虚假材料办理外宿者,按照《吉林外国语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