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大优质生源的吸引力度,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进一步完善研究生培养教育过程中的激励机制,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及《吉林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资助研究生学费和生活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入学奖学金和学年奖学金。入学奖学金在新生入学的当年秋季评定,学年奖学金第二学年开学初评定一次(教育学学硕第三学年参照第二学年标准执行)。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范围为我校全日制在读硕士研究生,人事档案不转入本校的研究生除外。获得奖励的学生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 学业奖学金的设置比例与奖励标准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校长奖学金(自2021级开始实行)、一等学业奖学金、二等学业奖学金、三等学业奖学金四个等级。2020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类别、比例和标准按照招生当年奖学金标准执行。
第三章 学业奖学金的申请条件与评定标准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
2.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积极上进,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
4.修完培养计划中上一年度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
5.积极参与科学研究、专业实践、社会实践,表现突出;
6.按时缴纳学费、报到并完成学籍注册;
7.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8.无纪律处分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六条 研究生入学奖学金根据一志愿考生、调剂考生类别以及初试和复试总成绩进行评定;
第七条 研究生学年奖学金从申请人上一学年(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的学习成绩、科研成果、专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评价。
1.符合第五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2.参评学生符合以下一项或多项情形的,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
积极参加本专业领域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级别的证书;
取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在相关领域的报刊杂志上公开发表与专业相关的论文;
作为主持人申请科研项目并成功立项;
在各类学术、科技、知识与技能比赛中获得省级(含)及以上奖项。
其他能体现申请人专业水平的学习成果。
第八条 各研究生培养学院结合学科特点及专业特点自行制定本专业考评方案,设定各项评价指标,细化各考核项目。
第九条 获得校长奖学金的研究生,不参与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但可以同时申请除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之外的其他奖助政策;获得一、二、三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申请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
1.触犯国家法律或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2.在学期间未经学校批准自行出国、出境或弃学者;
3.中期考核未能通过者;
4.科研成果弄虚作假者;
5.不能完成导师安排的专业实践工作者;
6.开学报到注册无故迟到者;
7.不积极参加学校或培养单位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者;
8.休学者,当年度不得参与奖学金评选或停发奖学金。
已经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被发现有上述情况的,撤销奖学金获奖资格,收回获奖证书和奖学金。
第四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制定修改本管理办法,全面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十二条 各研究生二级培养学院成立研究生学年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教学秘书、学生代表等任委员,成员人数应为奇数,不得少于5人,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学院研究生学年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修改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等。
第十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按照“学生申请、二级培养学院评审、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每学年秋季开学后启动。各二级培养学院按照相应比例和名额,遵照相应评定标准与规则,完成本学院初评和公示等工作,主要程序如下:
1.研究生奖学金额度及评选比例参照当年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2.学生处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进行名额分配。
3.评审流程:
1)校长奖学金
个人申请:达到院内一等奖学金评审标准的学生,本人以书面形式向培养学院提出参评研究生校长奖学金申请。
学院推荐:各学院研究生学年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评审,并按照下发的推荐名额要求择优推荐;
评审答辩:推荐人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研究生校长奖学金评审答辩,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根据推荐人答辩情况进行评分,并确定名次;
校长审批:答辩结果报送校长审核批准确定获奖研究生名单。
2)一、二、三等学年奖学金
个人申请:研究生个人对照相关条件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研究生导师对其综合业绩(政治素质、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专业实践水平)进行考核;辅导员对其日常表现、奖惩情况进行考核;共同提出推荐意见,材料上报所在培养学院。
培养学院评审:二级培养学院评定、公示和推荐。最终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学生处。
学校审批:学生处将各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汇总、审核、公示后,报送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批准。
4.报送主管校领导批准印发公文。
5.发放获奖证书和奖学金。
6.奖学金资料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二级培养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当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申诉人如果对二级培养学院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处理结果以适当形式送达学院和研究生本人。
第十六条 公示期结束后,不再接受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二级培养学院须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处及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秋季学期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