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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1-12-30来源: 浏览:

为做好学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省教育厅印发的《吉林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按吉林省相关文件精神,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学校在籍注册的无固定工资的全日制脱产学习的硕士研究生,其中休学研究生、委培研究生、档案未调入学校的研究生及其他非全脱产的研究生不在资助范围内。

二、资助标准

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三、发放、管理与监督

(一)资格审核

新生入学时须提交本人人事档案,经研究生招生部门及各培养学院审核通过,方可获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资格。

(二)发放管理

1.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分十个月发放,每人每月600元,每年2月份、8月份不发;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留校察看期间停发助学金,处分解除后恢复发放;

3.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的研究生,休学及保留学籍期间停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

4.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研究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三)监督检查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具体由计财处负责。

四、其他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与之相关的管理文件同时废止,并由学生处、研究生院联合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