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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发布时间:2021-12-30来源: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校研究生培养质量,表彰激励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的全日制脱产学习的研究生,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来源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在读期间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凡在籍注册的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脱产学习的硕士研究生均可申请,其中休学研究生、委培研究生、档案未调入学校的研究生及其他情况未注册的研究生不参评。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参评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2万元。

第五条 申请者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思想道德素养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以及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情况;高度认同学校文化理念,积极参加校内外各项活动,表现突出。

2.学业成绩

在参评学年内,学位(必修)课成绩平均分80(含80分)分以上,且所有课程无补考。

3.实践及科研创新能力

1)专业能力:获得至少一项本专业专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水平)考试等级证书。(学术硕士及无相关证书的专业方向不要求此项)

2)科研成果: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硕士研究生应有至少一项与本专业相关科研成果(论文、翻译报告、案例)或获得至少一项市级以上与本专业相关奖项。科研成果必须是与本专业相关,并且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在省级以上期刊公开发表,但在同等条件下,学生为第一作者的优先;

第六条 研究生在道德风尚、科学研究、学科竞赛、专业实践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申请国家奖学金予以优先考虑。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受到市级以上表彰。

2.在科学研究中取得突出成绩。在SCI、SSCI、A&HCI、CSSCI源刊上正式发表论文(申请者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或获得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科研成果(含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专利发明/科技进步)。

3.专业实践成果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获省级以上奖励或专业实践成果被省级以上单位采用。

4.在学科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参加国际、全国学科竞赛(须由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认定)获得一等奖的第1获奖人、获得特等奖的第1和第2获奖人。

第七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1.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研究生。

2.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的研究生。

3.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的研究生。

4.参评学年有不及格科目(包括补考通过)的研究生。

5.正处于休学或延长修业年限期间的研究生。

第八条 对学术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第九条 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所提供科研成果、荣誉等佐证材料须为研究生在读阶段取得,并署名吉林外国语大学。


第三章 评审组织和名额分配

第十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研究生院、科研处、学生处相关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任组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十一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各培养学院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管理人员、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教务秘书、研究生代表任委员,其职责是: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完成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资格审查、相关成果认定、评选结果公示和上报等工作。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2.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3.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4.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十四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根据教育部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结合各学院全日制研究生在校人数,下达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推荐名额。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发布评奖通知及名额分配,各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结合各学位类别及学科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并广泛宣传组织本单位研究生申报。

第十六条 研究生经本人导师推荐,向所在学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各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核,并进行评选,入选者的申报资料在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入选者名单上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八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学院上报人员进行汇总,上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并在学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无异议后上报。

第十九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相关人员,可在各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二十条 在评审过程中,若研究生有违反校规或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其在校期间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若研究生所在学院弄虚作假,学校将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经评审后已经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在奖学金发放前如出现第七条中1、2、3款之情形,将取消其获奖资格,并追回奖学金及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研究生院联合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