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教师、在校生和考生:
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将于2022年12月24日至26日举行。为严肃考风考纪,根据国家有关考试安全要求,学校就做好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诚信应考工作,提出如下倡议:
一、我校教师、在校生和报考我校的考生要树立诚信考试观念,珍惜个人名誉,遵守国家法律、考试纪律和考场规则,不携带任何违禁物品进入考场,不参与替考、作弊等违纪行为。
二、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属于国家级考试,安全保密措施严密,因此考生应认真复习,诚信备考。不要相信所谓“出售考研试题”之类的信息,以免上当受骗。
三、我校所有参与2023年“研考”涉密工作的教师及有关人员不得向任何人以任何形式泄露试题内容、试题范围及进行考前辅导。我校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都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考研辅导活动,不得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举办考研辅导活动的场所和设施。
四、警钟长鸣。为确保国家考试的诚信与公平,国家立法机关在《刑法修正案(九)》中明确,在国家考试中进行作弊属于触犯刑律的犯罪,以身试法者将追究其刑事责任。2015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之司法解释,将《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确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将《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确定为“代替考试罪”。
教育部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相关内容及时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其修改的内容为:
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行为包括:
1.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2.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3.抄袭他人答案的;
4.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5.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这些行为分别为:
1.组织作弊的;
2.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3.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4.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5.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九)》和《教育法》对考试作弊行为的处罚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罪行的认定有法可依,违法必惩!
让我们全体教师、学生和报考我校的考生在即将到来的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严守法律,杜绝作弊,通过共同努力,齐心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