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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
2020-05-18 13:55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教育部和吉林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就业文书,是毕业生落实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学校制定毕业生就业方案和办理毕业生就业手续的重要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管理,规范我省毕业生就业行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就业协议书的发放办法及使用原则

1.就业协议书是按照国家毕业生就业政策,为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和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在毕业生就业中的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有关协议。

2.就业协议书由省教育厅统一制版,学校自行印刷,统一编号、管理、发放,每人一式三份,专人专号,不得涂改、转借、互换。

3.各高校要指派专职人员负责管理就业协议书,毕业生在领取前要学校就业部门负责将姓名等自然信息填写完整,并由本人签名领取,《就业协议书发放记录》应存档备案至毕业后二年。

4.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约前,应仔细阅读协议书上所列条款,如与用人单位有其它约定,应在备注栏内注明,其内容视为协议书的一部分。

5.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后,签订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由学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各留一份。

6.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后,应及时上交所在学校的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接收并做好信息录入工作;各校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负责对就业协议书和就业信息库进行审查,将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就业协议书返回毕业生并要求其补正。

二、协议书的补发、换发

各高校要严格控制就业协议书的发放及保管,尽量避免损坏或遗失。签约时应考虑周到,避免解约。学生在使用协议书的过程中,若发生解约、遗失、损坏等情形,需要补发、换发就业协议书的须向所在学校就业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各高校要制定严格规范的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禁止一名毕业生同时持有两份或多份就业协议书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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