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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研究生校外住宿管理规定(试行)
2020-05-18 13:52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研究生校外住宿管理,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见》(教[2002]6号)、《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2004〕6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厅〔2005〕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校外住宿指研究生个人在学校管理的学生公寓之外的区域自行住宿。

第二条凡我校在读全日制研究生应住宿在学校统一安排的研究生公寓内,原则上不允许在读研究生在校外住宿。

第三条研究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申请校外住宿:

1、属我校教师或家属,申请不住宿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学生家庭住址为长春市,家庭住址距离学校较近,且在家居住有利于学生的生活和学习;

3、在学校附近购有住房者(需要提供房产证明或购房证明、户籍证明);

4、爱人及小孩均在学校附近居住者(需提交户口薄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5、因专业实践或课程需要,到外地或外单位做实验半年以上者(需提交指导教师及学院分管院长签字的证明书、实验接收单位接收函);

6、经学校同意,联合培养的研究生按照学习计划,需到合作培养单位从事学习者(需出具联合培养协议);

7、因患传染性疾病或身体残疾或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不宜在集体宿舍居住者(需残疾证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本和化验单等材料)。

8、经学校认定其他因学生个人原因需要在校外住宿的情况。

第四条一年级研究生原则上不允许校外住宿。因特殊原因需要办理校外住宿者,应在开学两个月向所在研究生院提交申请材料,报学校研究生主管领导审批。

第五条申请校外住宿的在校研究生,一般在每年5月至6月办理,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逾期不再受理。已办理校外住宿者,下一年度不再重复办理。

第六条对利用虚假证明材料取得校外住宿批准或办理了校外住宿手续后却仍在校内住宿者,一经查实,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并责令其补交校内住宿费。

第七条 研究生校外住宿申请审批流程如下:

(一)下载《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研究生校外住宿申请表》

符合条件者,在研究生院网站下载《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研究生校外住宿申请表》(简称《申请表》,下同),真实、准确、负责地填写相关内容。

(二)学院相关手续

1、研究生辅导员根据学生提供的家长联系方式,核实学生亲属、家长对研究生校外留宿的意见,并据实填写在相关“意见”栏。

2、研究生辅导员、导师、研究生学生工作部门严格审查研究生外宿理由,签署明确意见,并承担审批责任。

3、培养学院研究生主管领导审查是否符合校外住宿条件,审核相关证明材料是否齐备真实,签署明确意见,并承担审核责任。

(三)校相关行政部门手续

1、研究生院学生工作负责人备案《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2、学校公寓管理办公室审核盖章,办理退房手续。

3、学校计财处办理退费或免交费手续。

(四)申请表一式三份,手续完备后,一份交到研究生院,一份交到公寓办公室,一份自行留存。

第八条 经批准校外住宿的研究生,必须定期向学院管理人员和导师汇报自己的生活学习情况,并与所在学院、班级保持联系。

第九条研究生在校外住宿期间,应确保正常的学习、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等培养环节,保持与各级管理部门联系通畅,同时应遵守在校研究生管理的相关文件规定。

第十条校外住宿研究生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遵守社会公德;

(三)遵守校规校纪,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一条研究生在校外住宿期间应当加强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自我保护。因校外住宿而发生的一切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个人纠纷等事件,由研究生本人及家长承担相关责任,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二条在校外住宿违反校规校纪者,一律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中途办理校外住宿手续的研究生,原收取的住宿费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收取,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收取。

第十四条未经办理有关手续而擅自在校外住宿或利用虚假材料办理外宿者,按照《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研究生惩处条例》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研究生校外住宿审批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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