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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办法
2020-05-18 13:51  

学位论文是研究生申请学位的主要依据。为了保证我校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的真实水平和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学位论文盲审是在送审及评阅过程中隐去研究生、导师以及评阅人姓名等个人基本信息的一种“双盲”方法。要求参与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的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双盲”的原则,不得将研究生、导师以及评阅人姓名等信息泄露给任何人,研究生及导师也不得从任何途径了解评阅人情况,妨碍评阅的公正性。

第一章 产生方法

第一条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实行100%“盲审”制度。由学院盲审与校级抽检盲审相结合。校级抽检盲审名单的产生由研究生院按下列规则确定:

1.上一年度论文评审结论为“不同意答辩”的导师所指导的全部研究生论文;

2.新增硕士点第一届毕业生的论文;

3.新增导师所指导第一届毕业生的论文;

4.中期检查不合格研究生的论文;

5.在读研期间受到纪律处分研究生的论文;

6.未按时提交开题报告而又无正当理由研究生的论文;

7.申请提前答辩研究生的论文;

8.申请参评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的论文;

9.学术行为检测不合格的学位论文;

10.研究生督导组认为需要盲审的论文;

11.随机产生。

第二章 论文要求及送审

第七条送盲审的学位论文中要求不能出现学校、导师、作者以及其他有可能辨认出论文来源的字样。

1.论文封面及扉页删掉作者姓名和指导教师姓名,保留学科专业和论文题目;

2.作者和指导教师请勿在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和使用授权说明上签字;

3.删掉致谢页、本人发表论文、获奖等内容;

4.其它严格按照相关专业领域《论文指导手册》执行。

第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时间一般为30天。研究生院(或学院)应提前将论文送达评阅专家。并以适当方式及时公布论文评审进度,及时反馈论文评审结果。

第三章 评审结果

第十一条若盲审返回的评阅书全部为“同意答辩”,则盲审通过。但有任一评审人提出了修改意见时,申请人应按评审意见认真修改论文,经导师同意后,可直接申请答辩。

第十二条当有任一评审人的总体评审意见为“修改后答辩”时,申请人应按照评审意见认真修改论文重新打印,并填写《硕士学位论文修改说明表》,经导师签字认可后,交研究生院(或学院),方可申请答辩。

第十三条当有任一评审人的总体评审意见为“修改后再审”时,申请人应按照评审意见认真修改论文,并填写《硕士学位论文重新评阅申请表》。自收到评审人的修改意见起一个月内,将修改后重新打印的论文经导师签字认可后提交研究生院(或学院),(或学院)将送1位专家盲审。若有2位(含2位)以上评审人的总体评审意见为“修改后再审”时,申请人必须修改其学位论文,并填写《学位论文复审申请表》,半年以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研究生院将送2位以上专家盲审。

第十四条当有任一评审人的总体评审意见为“不同意答辩”时,申请人不得进行答辩。申请人必须修改其学位论文,并填写《学位论文复审申请表》,半年以后可重新提出申请。重审时,仍送2位以上专家盲审。

第十五条重审后仍有任一评审人的总体评审意见为“修改后再审”或“不同意答辩”,学校不再受理该申请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第十六条盲审未通过者,自所有评阅书返回之日起15天内由指导教师将该生的学位论文工作、评阅意见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所在学科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分委会讨论后填写《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盲审未通过研究生学位论文处理意见表》报研究生院备案,并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硕士学位论文盲审费、邮寄费及评审单位管理费由研究生院统一支付。二次送审所有费用由申请人支付。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3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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