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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任课教师选聘工作办法(试行)
2020-05-18 13:48  

为提高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队伍素质,保证教学质量,规范任课教师选聘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任课教师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与课程相近专业的副高或以上职称,或具有相近专业的博士学位。

(二)具有一定的教学经验,较深的学术造诣,授课水平高,教学效果好。

(三)专业课教师要熟悉本学科前沿动态,科研能力强,具有较丰富的社会实践经验丰富及较强的实践能力。

(四)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兼职任课教师聘任,由各专业学位类别或领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选聘工作分工

(一)各学院负责任课教师选聘的初审和推荐工作,具体如下:

各领域所属学院负责专业课程任课教师选聘的初审及推荐工作;公共教育学院负责政治公共课程任课教师选聘的初审及推荐工作;大学英语教育学院负责外语公共课程任课教师选聘的初审及推荐工作。

(二)研究生院负责对经学院初审推荐的任课教师进行复审,并协同人事处根据复审结果拟定各门课程任课教师名单,报学校批准。

三、选聘程序

(一)各学院根据需要组织符合基本条件的校内教师填写研究生课程教师首次任课审批表.doc并收集职称、学位、科研成果等相关证明材料;校外教师担任主讲教师,需填写《外聘研究生课程主讲教师推荐表》。

(二)各学院成立由学院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审查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作出初审意见。

(三)研究生院对通过各学院初审的材料进行复审,并作出复审意见。

(四)研究生院根据复审结果协同人事处拟定任课教师名单,报学校批准。

(五)研究生院办理相关聘任手续,并准许其承担课程教学工作。

(六)各学院不得不经学校批准,选任一般教师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如出现此种情况,学校将可拒发该课程的教师课酬。

四、其它

(一)对新任教师,学校将安排2名研究生教学督导员分别对前两次授课情况进行评教,评教结果均不合格的,学校将与其解除聘任关系。

(二)每名任课教师讲授某一专业的研究生课程一般不超过3门。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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