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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课程考试工作暂行规定
2020-05-18 13:48  

第一章 总则

研究生课程考试是提高教学质量,检验教学效果,培养合格人才的重要环节。为了严肃考试纪律,杜绝考试作弊现象,建设良好的学风,现就课程考试有关工作做如下规定。

第二章 考试的组织

第二条 考场规则

1. 考生应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服从监考人员安排,坐在指定的座位上。对未按规定就坐的学生,监考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整,不服从安排者,监考人员有权令其退出考场,不准参加考试,该次考试无效。

2. 开考30分钟以后,考生不得参加考试,以缺考处理。试卷发出30分钟以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考生原则上不得在考试过程中离开教室,确有特殊原因需中途离开考场者,必须举手示意并经监考员批准,方可离开。

3. 考生一律凭研究生学生证或身份证参加考试,并将证件放在座位靠过道的角上,以便监考人员或巡视人员检查。拒绝出示证件、未带证件或证件不齐全者,一律不得参加考试,该门课程按缺考处理。

4. 除必要的文具以及主考教师事先指定携带的学习工具和材料外,考生不得携带其它任何物品进入考场。否则,按违反考试纪律论处。监考人员不负责保管上述任何工具和材料,如有丢失或损坏,后果由携带者自负。

5. 考生入座后,应将座位周围的纸张清理干净,并检查座位周围是否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字迹,如有,应及时报告监考员。开考后,若监考人员发现考生座位有与考试课程相关的纸张或字迹,该座位的考生一律按违反考试纪律论处。

6. 发卷后必须先写上本人的学号、姓名、专业,禁止自带草稿纸。

7. 在考试过程中考生应保持考场肃静。除试卷印刷不清或有错漏外,考生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8. 离开考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大声喧哗。

9. 严格遵守纪律,独立完成答题。如有违反考试纪律者,当场取消其考试资格,试卷作废,在场人员在《学生考试作弊记录表》上签字,并按《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研究生惩处条例》处理。

10. 国家级或省级考试对考场纪律有特殊规定的,根据其规定执行考试纪律。

第三条 监考人员的职责

1. 监考是任课教师教学的一部分,任课教师应参加监考工作。公共课程的监考人员由研究生院协同开课单位统一安排,专业课的监考人员由学院负责组织。

2. 监考人员应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在考前做好考试的一切准备工作,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监考人员应提前20分钟进入考场,在开考之前做到:

(1) 向学生宣布考场纪律;

(2) 安排学生将已带入考场内的书包、书籍、讲义和笔记本等物品放到指定的地方,不许放入座位内;

(3) 检查学生隔位或按指定位置就座情况,对拒绝接受监考教师指定座位的考生以违反考场纪律论处,不准参加考试;

(4) 核实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

3.在考场内,监考人员应忠于职守,认真监考,做到:

(5) 监考人员应密切注意考场动态,不得中途离开考场,不阅读书报杂志、不聊天、不在考场内吸烟,不得大声交谈和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6) 考试开始后,方可分发试卷,并提醒考生写好姓名、学号等信息,检查证件是否真实,证件上照片是否与考生本人相符,证件上姓名与试卷上填写的姓名是否相符等,以防代考。

(7) 监考人员不得对试题内容作任何解释,不得启发和诱导考生答题。考生就试卷印制不清或错漏之处提出询问时,应当众公开答复。

(8) 监考人员必须严肃认真地维护考场纪律。发现考生有舞弊企图,应及时明确地给予批评教育并当场予以纠正;对考试作弊考生要采取果断措施,终止其考试,收回试卷,令其退出考场,在试卷上注明“作弊”并签字。

(9) 考试结束前10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注意把握时间。考试结束铃响后,应立即宣布停止答题,并回收清点试卷、答卷和草稿纸。

4.监考人员应严格遵守考试时间,不得擅自提前或拖延考试开始和结束时间。考试结束时,监考教师要当场清点考卷。对请假、缺考、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的学生,应有明确记载。

5.监考人员若不负责任、擅离职守,应受到批评,情节严重应受到纪律处分。

第四条 检查

1. 在期末考试时,各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应对本学院学生考试的考场进行抽查。

2. 研究生院组织专门检查组,进行期末考试的巡视检查。

3. 各学院及研究生院对据实违反考试纪律、考试作弊或监考教师不尽职守、不负责任的行为,应认真查实,并做出相应处理。

第五条 作弊的认定与处理

1.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作弊处理,并根据《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研究生惩处条例》给予相应的处分。

(1) 有违反考场纪律行为,不听监考人员警告和制止,再次违反者;

(2) 利用通讯设备或计算器作弊者;

(3) 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计算器、透明胶带等物品双方;

(4) 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中途离开考场者;

(5) 考试时吸烟、东张西望、交头接耳、做暗号或手势;

(6) 在闭卷考试中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在开卷考试中互传书籍、资料;

(7) 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强拿他人试卷答卷或草稿纸、抄袭他人答案或为他人抄袭提供方便者;

(8) 请人代考、代人考试、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信息者;

(9) 参加考试但未交答卷者;

(10)故意拖延交卷时间者;

(11)交卷后未立即离开考场,在考场附近喧哗者;

(12)阅卷教师认定为雷同卷者;

(13)以任何方式窃取考卷者;

(14)以其他方式作弊者。

2.学生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研究生院将根据监考人员、阅卷教师或考场巡视员所列举的事实判定,会同研究生所属学院认真查实,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

3、对违纪研究生处理决定存入本人档案。

第三章 附 则

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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