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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出国(境)项目管理规定
2020-05-18 13:4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促进学校国际化建设进程,加强和规范我校研究生出国(境)项目(以下称“项目”)管理工作,提高项目实施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学校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项目包括“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项目”、“国际间校际交流学习或语言实践项目”、“研究生参加国际会议资助项目”以及其它校内国际交流学习项目等由我校负责进行推选、派出和管理并由国家或学校提供的各种研究生出国、出境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研究生是指我校全日制在校硕士研究生,各项目有特别规定者依项目规定执行。

第四条 项目实施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各项目应制定并公示详细的选拨标准和实施流程。

第二章 项目类别及要求

第五条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项目

(1)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项目的实施严格按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实施方案》及教育部、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有关文件执行,国际交流合作处在每一项目执行年度及时公布当年度项目实施办法;

(2)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项目资助内容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条 国际间校际交流学习或语言实践项目

(1)国际间的校际交流项目是指学校及各院系与国外大学及其二级机构合作中,涉及我校在校研究生赴对方学校进行长期、短期进修、学习、实习的各种合作项目;

(2)各院系须在协议签订或修正后30个工作日内报协议副本至研究生部备案审核,研究生部依据国家及我校有关规定进行审核,以审核通过部分为依据,为参加项目研究生办理注册、选课、学分转换、成绩管理、休学和复学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 研究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资助项目

(1)研究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资助项目用于资助我校研究生赴国外、境外参加在本学科领域有重要影响的国际会议;

(2)学校设立专项基金来资助实施研究生参加国际会议资助项目,资助范围包括国际旅费和会议注册费等;

(3)研究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时间一般为10天以内。

第三章 选拔与派出

第九条 研究生部与国际交流合作处设置专门工作岗位负责我校研究生出国(境)项目管理工作,建立专门的出国(境)项目管理档案;对我校参与出国(境)项目研究生统一进行出国前的教育和培训,对办理出国手续进行指导和帮助。

第十条 研究生出国(境)项目负责人员在收到申请材料后,按照要求组织各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材料评审;项目未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可向申请者本人导师之外熟悉所申请学校、申请专业等情况的有关专家转交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评审应在项目申请截止日期前3个工作日完成并公示结果,评审获得通过者,应及时办理保留学籍、相关证明、协议签订、出境申请、政审及办理护照、签证、国际机票等手续。各项目具体派出流程以项目实施指南为准。

第十二条 申请未获通过者如提出异议,应在项目申请截止至日期前通过书面形式具名向研究生部出国(境)项目负责人员提出。研究生部出国(境)项目负责人将有关材料交研究生部主管领导及校领导审定。

第四章 效果评估与违约追究

第十三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及研究生部对我校各项研究生出国(境)项目的总体效益和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完善各项目实施方案、条件要求、导向专业等,以保证我校研究生出国(境)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第十四条 学校对出国(境)研究生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研究生在派出前应与学校签订《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研究生出国(境)承诺书》。

参加国家有关出国(境)项目并签订此类协议者可不签订本协议。

第十五条 对在出国、出境期间表现突出,做出较大成绩为学校争得荣誉者(以学校名义发表论文、做大会发言等),学校实行奖励机制。由研究生本人在返校后30日内书面向研究生出国(境)项目负责人递交申请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学校根据具体情况授予申请者“优秀出国(境)研究生”荣誉称号,同时可进行适当奖励。

第十六条 在出国、出境期间有擅自变更出国、出境目的地、单方面终止协议、未完成项目计划擅自提前回国、从事与学业无关活动严重影响学习、违反当地法律等行为的研究生,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有不提交项目总结报告、不按时提交或提交项目报告不符合规定、超出规定期限未返回学校报到等其他违约行为的研究生,国际交流合作处根据具体情况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研究生完成项目规定任务返校后应及时办理复学手续。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际交流合作处、研究生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研究生部

2013-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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