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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自命题工作管理办法
2020-05-18 13:46  

为规范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自命题工作,提高命题质量,加强保密管理,科学、高效地选拔优秀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一、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自命题原则

1.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是选拔性考试。试题应能测试出考生是否具备研究生培养的基本条件,试题主要测验考生对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的程度,以及运用所学理论解决问题的能力。试题要有一定的区分度,难易程度要适当。

2.各专业的基础课、专业基础课考试科目原则上按一级学科命题。试题应能反映本学科、专业本科教学主干课程的主要内容和要求,不脱离各个科目考试大纲要求的范围。

3.试题应避免出现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问题,并不得有政治性的错误。

二、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自命题工作实行责任人制度

1.研究生部主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校自命题工作;研究生部相关职能岗位工作人员负责自命题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服务。

2.各招生的院(系)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主任)为各单位自命题工作的责任人,负责本单位自命题工作的组织及实施。

三、初试自命题工作的组织及实施步骤

1.每年5月,由各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定考试科目及考试范围。在一级学科跨院(系)的情况下,相关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充分沟通,取得一致意见。

2.每年6月,各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定专家编制考试大纲,指定参考书目。考试大纲应由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

3.每年11月,研究生部向有命题任务的各院(系)布置命题任务,传达教育部关于自命题的原则要求,提出具体的工作计划。

4.有命题任务的各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组成命题小组。命题小组由1-3人组成,成员应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且近期担任教学工作的人员,一般应具有副教授以上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并保持相对稳定。每位命题人员只能参加一门考试科目的命题。有亲属报考硕士研究生的人员不得参加其亲属所报考专业各科试题的命题工作。

5.命题小组成员应认真学习自命题相关规章制度,并签署《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命题和审题教师保密承诺书》,一式两份,分别由命(审)题教师、研究生部持有。命题人员的姓名对外保密。命题人员不得参加任何有关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补习、辅导、咨询活动,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试题的内容和命题工作情况。

四、命题工作要求

1.各个科目命题范围及内容应与招生专业目录及考试大纲上所公布的范围及内容一致。

2.各命题小组在命题时应仔细分析以前年度同类命题的难易程度及对合格生源的影响,在保证能检验考生基本质量的前提下,命题难度要适中,以增加合格生源的数量。同时,为了便于选拔优秀考生入学,试题中应有一部分用以测验考生掌握该门课程的深度和融会贯通、独立思考以及灵活运用所学知识解决问题能力的内容,这类题目所占比重不宜超过总分数的20%。

3.相近学科、专业的试题难易度应尽量取得一致。

4.命题应题意清楚,导语明晰,文字简练,措词准确。图表、公式等书写要规范、工整、清楚。因考试时不允许考生携带参考书以及各种工具书,试题中应提供答题时必要的原始数据和参数等资料;需使用计算器的科目,应在试题封面上注明,否则视为不需使用计算器。

5.由于要求所有试题答案一律写在答题纸上,因此试题中不得要求考生直接在试卷上标注、答题。

6.每道题的分数须在试卷上注明。命题时应同时确定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7.每科考试时间为3小时,试题的题量以能够使优秀考生全部答完并有一定的检查时间为宜。

8.每科命题必须A、B两套题,题型、题量、难易度等结构完全相同。

五、卷面要求

1.命题一律使用统一规格的试题专用纸,必须用激光或喷墨打印机单面打印,保证油墨适中,便于复印或印刷。试题版面格式设为B5纸型。

2.打印试题时,图表、公式等书写要规范、工整、清楚,不允许用铅笔或圆珠笔画图。

3.命题人员应对试题认真核对,防止差错。试题的内容、文字必须经命题组长亲自校对、审定并密封。若一份试题由几部分内容组成,必须由命题组长统一汇总、校对、审定并密封交研究生部。

4.经严格审定试题正确无误,命题和审题教师将试题袋密封并签名后交研究生部试题专管人员,严格办理试题交接手续。命题人员不得保留试题副本,试题命好后立即销毁与试题有关的草稿纸(含电子文本)等材料,以防泄题。

5.自命题试卷的印制及保管依据《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研究生招生入学考试保密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六、责任追究

1、对在自命题过程中违反保密规定造成泄密的相关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及《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研究生招生入学考试保密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追究责任。

2、对在命题过程中不按规定原则命题或不认真核对,造成重大失误的命题、审题教师,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并取消其命题、审题教师资格。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二○一三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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