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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2020-05-18 11:02  

附件1.

吉林华桥国语学

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教学[1997]6号)和教育部、吉林省教育厅有关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我校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紧密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贯彻研究生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学校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努力实现毕业研究生的充分就业。

第二条 继续贯彻“优才优用、择优推荐、择优就业”的原则,毕业研究生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树立行行建功、处处立业的观念。

第三条 鼓励毕业研究生到国家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就业,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优先保证国家的重点需要和地方经济的需要;鼓励毕业研究生报考国家和地方公务员;引导和鼓励毕业研究生到西部、基层地区就业;引导毕业研究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第四条 毕业研究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在就业过程中要履行协议、信守诺言、遵守法律、讲究道德,诚信就业。

第五条 努力为毕业研究生充分择业、创业创造良好环境,并提供具体的就业指导、咨询与服务。

第二章 工作进程

第六条 建立毕业研究生信息库

依据学籍系统,研究生部统一建立毕业研究生信息库。毕业研究生信息以学历电子注册后数据为准。

第七条 确定生源所在地

研究生生源地根据以下原则确定:

(一)毕业生参加统一入学考试前的户籍所在地为生源地。连续升学且中间没有因工作等原因间断的,以第一次参加升学考试时的户籍所在地为毕业生的生源地。如期间因工作等原因在其他省市正式落过户口(即并非落单位集体户口),后继续升学的,其中间的落户地可作为生源地。

(二)家庭搬迁且户籍地址变更者(比如:生源地在陕西省宝鸡市,现父母已搬迁至陕西省西安市),毕业时要到现家庭所在地(即搬迁后的家庭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落户,须在毕业前到现家庭所在地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陕西省西安市人事局)办理好接收手续。

第八条 确定毕业去向

毕业研究生的毕业去向分为:

(一)签约派遣:与用人单位签订“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

(二)国内升学:包括报考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并且已被录取;

(三)出国(境):包括国(境)外攻读学位、国外就业;

(四)预征入伍:报名参加应届毕业研究生入伍预征,并被兵役机关确定为预征对象;

(五)西部地区及基层单位就业:报名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社区工作”服务西部地区及基层单位,并且已被录取;

(六)灵活就业:不能解决工作地户口的就业形式,包括签订劳动合同,或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由用人单位提供单位用人证明、自由职业证明、自主创业证明和其他形式下的就业证明等;

(七)待就业:有就业意愿,但未落实就业单位。

除灵活就业及待就业外,一经确定毕业去向,有关各方不可随意改动。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应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

第三章 签约派遣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定向、委培毕业研究生严格履行招生定向、委培协议,完成学业后回原定向、委培单位就业。如在校期间研究生与原单位脱离关系或原单位因故被撤销,应由本人自行办理工作调动手续,学校不负责为其办理任何就业手续。

第十条 “毕业研究生就业推荐表”的领取与使用

“毕业研究生就业推荐表”是应届毕业研究生参加就业并向工作地人事部门申报户口的重要材料。由各院系统一下发给每一名准备就业的毕业研究生,人手一份。各院系在组织毕业生填写时,应严格按照有关条款填写,对于因保管不善、填写不认真造成的不良后果,由持表人负责。

“毕业研究生就业推荐表”使用范围不包括已获得免试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毕业生,港澳台及华侨生源、外国留学生以及培养方式为定向、委培的毕业生。

毕业研究生求职时应出示并提供“毕业研究生就业推荐表”复印件、扫描件,原件与用人单位达成正式接收意向时方可使用。推荐后未能签约的,用人单位需退回原表或出具相关说明后,毕业研究生方可领取新的“毕业研究生就业推荐表”。

第十一条 “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的领取与使用

“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研究生和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经双向选择,在正式确立劳动人事关系前,双方达成的就业要约和承诺;是高校进行毕业研究生就业管理、编制就业方案、办理就业手续、以及毕业研究生办理就业落户手续等有关事项的重要依据。

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充分洽谈,达成签约意向后,持用人单位开具的“接收函”及个人有效证件到各院系领取空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并登记备案。“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是学校上报就业方案,为学生办理“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的依据。

第十二条 签署就业协议(“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流程

(一)毕业研究生到院系领取“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

(二)毕业研究生在“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上填写个人基本情况。

(三)毕业研究生持“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到用人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毕业研究生到无人事权的用人单位就业时,“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需加盖其具有人事权的上级单位的公章。毕业研究生须要求用人单位把“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中必填的内容填写完整。

(四)毕业研究生持已签署意见的“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到院系,院系审核无误后,须签字并加盖院系公章报研究生部。研究生部工作人员审核后在“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上加盖公章。

(五)协议生效。“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由学校、学生、用人单位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毕业研究生须将生效的“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毕业研究生留存联)复印件上交院系。

(六)跨省市就业的毕业研究生需敦促用人单位及时办理当地人事部门的人事审批手续。毕业时学校将按“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上的就业单位为毕业研究生办理报到证和户档迁移等派遣手续。

(七)入学时户口未迁入学校的毕业研究生,被用人单位录用且落实档案接受部门,需签订“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学校不负责办理户口迁转等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的办理与使用

学校依据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签约的加盖公章的《就业协议书》,在每年5至6月为应届毕业研究生到吉林省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办理“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由吉林省教委统一印制,不得遗失。

第十四条 报到

确定毕业去向的所有毕业研究生毕业离校时凭个人有效证件(学生证或身份证),在学校集中办理离校手续时到研究生部领取“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凭“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办理户口、档案迁移,在规定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或档案接收单位办理报到手续。

“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是毕业研究生参加工作、工作调动及档案流转的重要凭证,一定要妥善保管,若遗失不再补发。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的注意事项

若用人单位不能为毕业研究生办理落户在单位所在地区的相关手续,则毕业研究生无需与用人单位签署三方就业协议,只需签署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即可。根据户档不分离原则,研究生档案将转回当年国家政策所规定的生源所在地档案接收单位。

第四章 毕业研究生改派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改派管理规定

1、毕业研究生派遣结束后,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可以申请改派,申请改派时须准备以下材料

(1)改派申请表及有关学院的意见;

(2)有关情况的证明材料;

(3)原派遣单位的有效退函;

(4)与拟接收单位所签的就业协议或接收函;

(5)已开具的报到证、户口迁移证。

2、原则上没有特殊原因和充分理由,研究生院招生就业办不受理改派申请。

第五章 国内升学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考取博士研究生或硕士研究生升学的毕业研究生,毕业前持录取通知书和调档函到院系登记备案,并将复印件交研究生部备案。

第十八条 升学的毕业研究生毕业时不办理报到证,户口、档案直接转入考取院校的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 考取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的研究生,但录取院校不接收户口和档案的毕业研究生,须提交将户口和档案派遣回生源所在地就业主管部门的申请,学校为其办理回生源地的“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并将其户口和档案迁转回生源所在地的就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国内升学未被录取及毕业后拟继续考博、考研的毕业研究生,离校前将户口、档案迁回生源地。

第六章 出国(境)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派出国(境)留学的毕业研究生,应将在留学基金委网站注册填写并打印的《出国留学申请表》和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院系公章的《单位推荐意见表》复印件交院系,院系据此上报研究生部,确定毕业去向。在规定的留学期内,可自行选择将户口和档案迁转回生源所在地或保留在学校。选择将户口和档案保留在学校,超过规定留学期限未归者,学校将其档案和户籍迁转回生源所在地。

第二十二条 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的毕业研究生,应根据研究生部要求,填写相关申请材料,经所在院系审核签字盖章,上报研究生部,确定其毕业去向。确定毕业去向为出国(境)的自费出国(境)留学毕业研究生,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若毕业离校前出国(境)留学成行者,按有关规定,可选择将户口和档案迁至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持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调档通知单和出国留学人员集体户口申请书到研究生部备案后,到研究生学籍办公室调档、到户籍科迁移户口)或选择办理将本人户口和档案派遣至生源所在地就业主管部门。赴港、澳、台地区深造的毕业研究生户档迁转,按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最新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二)若毕业离校时出国(境)留学未能成行者,须于离校前申请办理将户口和档案派遣至生源所在地就业主管部门。

第七章 预征入伍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报名参加应届毕业研究生入伍预征并被兵役机关确定为预征对象的毕业研究生,将兵役机关签署意见的《应届高校毕业研究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复印件交院系,并转交研究生部复印件。全校应届毕业研究生预征入伍名单由研究生部向武装部汇总。

第二十四条 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毕业研究生,户口和档案按规定迁回生源所在地并办理注明“预征对象”的“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毕业研究生本人持《应届高校毕业研究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到户籍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报名应征。

第二十五条 入伍高校毕业研究生退出现役后,可参照应届毕业研究生凭用人单位录用手续,向研究生部再次申请办理“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申请办理“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的期限从退出现役当年的12月1日起,至次年12月31日止。

第二十六条 未能入伍的毕业研究生预征对象,可向研究生部申请办理就业改派手续。在吉林省就业,从原籍到工作所在地户口迁移手续办理按照吉林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西部地区及基层单位就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学校鼓励毕业研究生去西部地区或基层单位就业。对去西部地区或基层单位就业的毕业研究生,学校将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鼓励毕业研究生积极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社区工作”等项目,学校将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办理户档手续。

第二十九条 参加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并被录取的毕业研究生,将项目办向志愿者发放的《确认通知书》复印件交院系,并转交研究生部复印件。全校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名单由校团委汇总后报研究生部备案。

第三十条 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毕业研究生,可自行选择将户口和档案迁转回生源所在地或保留在学校。选择将户口和档案保留在学校,服务期满后落实工作单位的,学校为其办理就业手续,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学校为其办理回生源所在地的手续。

第九章 灵活就业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灵活就业的毕业研究生须在离校前,向院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一)签订劳动合同的毕业研究生,须提交与用人单位已签订的劳动合同首页和单位公章封底复印件;

(二)有固定工作单位,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毕业研究生,须提交用人单位开具的用人单位证明(需盖单位公章);

(三)从事自由职业的毕业研究生,须提交个人从事自由职业的声明(无格式限制);

(四)自主创业的毕业研究生,如公司已注册成立,须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如公司尚未注册,须提交个人自主创业声明(无格式限制);

(五)已灵活就业但不提供就业证明材料的毕业研究生,院系对其就业情况核实的相关材料(须主管就业工作的领导和就业工作具体负责人签名)可作为上报就业数据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灵活就业毕业研究生须在提交相关材料的同时,提交将户口和档案派遣回生源所在地就业主管部门的申请,以便及时办理就业手续。

第十章 未就业毕业研究生

第三十三条 未就业毕业研究生指学校在应届研究生毕业前向吉林省教育厅上报就业方案时仍未落实毕业去向的毕业研究生,包括拟升学、拟出国、待就业等和不参加就业的毕业研究生。

第三十四条 未就业毕业研究生

(一)学校在毕业研究生离校时,将其户口、档案转到生源所在地。档案转寄地址及派遣单位地址为生源地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等档案接收单位,毕业研究生持报到证到该处报到。毕业研究生如再落实毕业去向的,由生源地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办理相关派遣手续,学校不再为其办理任何就业手续。

(二)毕业离校时尚在办理进京、进沪、进津等手续过程中的毕业研究生,持用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户口、档案可暂存学校至当年8月底。

第十一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 结业生或未通过论文答辩暂未获得学位的研究生在择业过程中需将不能获得毕业证或学位证的情况如实告知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落实接收单位的,学校可为其办理“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报到证同时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未落实接收单位的,学校统一为其办理回生源地就业主管部门的“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并不再负责其后续就业的有关事宜,其户口和档案关系转回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

肄业的研究生原则上只能在生源省区就业。应将户口、档案关系转回生源地就业主管部门,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相关事宜。

第三十六条 毕业前后因病影响就业的研究生,根据毕业研究生的学籍去向处理。毕业研究生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有精神病史的毕业研究生,如基本痊愈可以就业,但应在与用人单位签订“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时将情况予以说明。报到后再发生问题的,由用人单位与家长协商,学校不再负责。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研究生,由学校报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批准,不再负责就业。在其向学校缴纳全部培养费和奖(助)学金后,由学校将其户口关系和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不再列入就业计划。

1、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多方教育仍拒不改正者;

2、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者;

3、报到后,拒不服从用人单位安排或提出无理要求被退回者;

4、其他违反毕业研究生就业规定者。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管理规定.doc

毕业研究生签约流程及相关说明.doc

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毕业生补领就业协议书申请表.doc.doc

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毕业研究生改派申请表.doc

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毕业研究生违约申请表.doc

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公文签发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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